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政办发〔2007〕40号
税谱®提示:根据2019年3月7日 《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政办发〔2019〕14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政办发〔2021〕69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政办发〔2023〕70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维护资本市场秩序,保证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
国办发〔2006〕9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
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以下简称非法证券活动)具有较强的隐蔽性和迷惑性,容易诱使部分投资者特别是一些退休人员、下岗职工等特殊人群上当受骗,极易引发群体事件。当前,非法证券活动的主要形式为:一是编造公司即将在境内外上市或股票发行获得政府部门批准等虚假信息,诱骗社会公众购买所谓“原始股”;二是非法中介机构以“投资咨询机构”、“产权经纪公司”、“外国资本公司或投资公司驻华代表处”等名义,未经法定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非法买卖或代理买卖未上市公司股票;三是不法分子以证券投资为名,以高额回报为诱饵,诈骗群众钱财。
我省虽未发现不法企业虚假发行股票的现象,但不法分子兜售外地所谓“原始股”的现象却时有发生。各级政府和省级有关部门务必要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局出发,增强政治责任感,高度重视,采取切实可行措施,打防结合,坚决遏制非法证券活动的发生。
二、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省政府金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组织实施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工作。省政府金融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国务院整治非法证券活动的工作要求,研究、部署全省处置非法证券活动;协调非法证券活动处置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负责对跨地区非法证券活动进行协调和处置。
省金融办根据省政府金融工作领导小组的授权,负责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组织协调和具体实施工作。包括:研究制定非法证券活动处置工作流程;汇总涉嫌非法证券活动的报告,启动联合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工作机制,协调和督导相关职能部门开展非法证券活动查处工作;提请省政府金融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决定打击非法证券活动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向国务院整治非法证券活动协调小组办公室报告我省非法证券活动的处置工作开展情况;完成省政府金融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浙江证监局主要工作职责:切实承担监管责任,及时检查和督促纠正违规经营行为;负责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及时受理社会公众投诉和举报;对辖区内上市公司、拟上市公司等公司非法公开发行股票进行调查;对辖区内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从业人员从事非法证券活动进行调查;对非法证券活动进行性质认定;依法实施职权范围内的行政处罚;完成省政府金融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省工商局主要工作职责:严格企业年检,加强工作配合;受理社会公众的投诉举报;为各成员单位查处非法证券活动提供相关企业的工商登记资料;配合证监部门共同查处超范围经营、未经许可经营等非法证券活动;依法实施职权范围内的行政处罚;完成省政府金融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省公安厅主要工作职责:受理社会公众的投诉举报;接受行政管理、监管部门移送涉嫌犯罪的非法经营证券业务的案件,对于涉嫌犯罪,需追究刑事责任的,组织开展立案侦查工作,对于不符合刑事立案条件的,移送行政管理或监管部门处理;完成省政府金融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各市、县(市、区)政府和省级有关部门要将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纳入地方金融风险管理范围之内,密切关注各类非法证券活动的苗头,及时掌握线索,一经发现非法证券活动,要及时启动风险预警机制,报告省政府金融工作领导小组,并根据省政府金融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配合查处非法证券活动。
三、严格程序,密切协作
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分接受举报、现场调查与性质认定、行政处罚、刑事立案侦查、司法诉讼五个阶段。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省政府金融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在认真履行自身职责的同时,加强配合与协作,形成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合力。
(一)接受举报。证监、公安和工商部门,分别受理社会公众举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并报省金融办备案。省金融办根据需要,及时召集有关部门进行研究,分解任务,分工落实,同时,定期将有关情况汇总报告省政府金融工作领导小组。
(二)现场调查与性质认定。上市公司、拟上市公司等公司非法公开发行股票,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从业人员从事非法证券活动,由证监部门为主进行调查取证,工商、公安等部门配合。对未经证监部门批准和工商部门注册的非法证券活动,分别由证监、工商部门依法调查取证。非法证券活动中有偷漏税等违法行为的,应移交税务、公安等部门查处。工商部门为各成员单位提供涉案企业的工商登记资料及相关信息,并依法调查涉案企业是否存在虚假出资或抽逃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证监部门要及时对非法证券活动出具认定意见,对分歧较大或一时难以认定的疑难案件,提交省政府金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或提请国务院整治非法证券活动协调小组办公室出具认定意见。
(三)行政处罚。证监、工商等部门根据各自职权范围,对非法证券活动进行行政处罚。非法证券活动涉嫌刑事犯罪的,由公安部门立案侦查。
(四)立案侦查。公安部门负责对涉嫌犯罪的非法证券活动及时立案侦查。证监部门提供相关政策咨询;工商部门协助提供相关企业登记资料。
(五)司法诉讼。公安部门根据侦查结果,对构成刑事犯罪的案件,移交检察机关,由检察机关对当事人实行拘捕,向法院提起诉讼。
四、明确政策界限,依法打击非法证券活动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非法证券活动主要是指:
(一)擅自公开发行股票。未经证监会核准,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或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的。
(二)变相公开发行股票。采用广告、公告、广播、电话、传真、信函、推介会、说明会、网络、短信、公开劝诱等公开方式或变相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不超过200人的)及其股权转让;股东自行或委托他人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转让股票;未依法报经证监会核准向特定对象转让股票,转让后,公司股东累计超过200人。
(三)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未经证监会批准,经营股票承销、经纪(代理买卖)、证券投资咨询等证券业务。
(四)未经证监会批准,擅自设立证券经营网点。
(五)证监部门认定的其他非法证券活动。
对上述非法证券活动,应坚决予以取缔,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加强舆论引导和对投资者教育
各市、县(市、区)政府与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广播、互联网等传媒手段,多方位、多角度地宣传非法证券活动的表现形式、特点、典型案例及其严重危害,正确引导舆论,提高广大投资者对非法证券活动的风险意识和辨别能力,预防非法证券活动的发生,防患于未然。
二OO七年五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