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紧缺高端人才引进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舟政办发〔2017〕171号
税谱®提示:根据2020年12月14日《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 舟政发〔2020〕33号
)规定,保留
税谱®提示:根据《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舟政办发〔2023〕8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舟山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紧缺高端人才引进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舟山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紧缺高端人才引进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现有干部人才队伍结构,有效破解重大战略实施、重点项目推进和重点行业发展过程中对紧缺专业人才的需求问题,构建起多元化的选人用人机制,更好地服务保障新区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机关事业单位紧缺高端人才,是指由市级机关事业单位按照劳动合同管理的、在所属领域或行业具有一定影响力或业绩较为明显的紧缺高端人才。
第三条 机关事业单位紧缺高端人才引进管理工作由市委组织部、市编委办、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和用人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分工,相互协调,共同实施。
市委组织部、市人力社保局负责机关事业单位紧缺高端人才综合管理工作。市委组织部、市编委办、市人力社保局共同拟定年度机关事业单位紧缺高端人才招聘计划。市财政局负责机关事业单位紧缺高端人才经费管理。用人单位负责本单位紧缺高端人才招聘计划的拟定、申报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招聘程序
第四条 机关事业单位紧缺高端人才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具有与招聘岗位要求相适应的学历、经历、专业、技能等条件;
(三)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四)岗位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机关事业单位紧缺高端人才由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重点工作推进需要和人才队伍结构现状,提出确需招聘的岗位及相应的岗位职责、招聘人数、招聘条件等,报市人力社保局。市委组织部、市编委办、市人力社保局根据各单位的申报需求,结合申报单位的工作职能、用编情况和紧缺程度等实际,共同研究拟定当年度机关事业单位紧缺高端人才招聘计划,由市人力社保局提交市人才工作联席会议审定。
机关事业单位紧缺高端人才招聘计划一般一年申报一次,当年年度内有效。对特别紧缺急需的,可根据补报申请情况,由市人才工作联席会议审定新增招聘计划。
第六条 机关事业单位紧缺高端人才实行公开招聘,一般包括发布公告、报名推荐、资格审查(背景调查)、现场面谈、考察、确定聘任等环节,拟聘用人选须经市人才工作联席会议审核同意。
第三章 合同管理
第七条 机关事业单位紧缺高端人才与用人单位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一般为3年,试用期3-6个月,试用期计入合同期限。
第八条 机关事业单位紧缺高端人才劳动合同一般应包括合同当事人基本情况、合同期限、聘任职位和岗位要求、工作量化考核目标、薪酬待遇、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违约责任、争议处理等。双方可根据聘任岗位需要,附加保密、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的补充条款。机关事业单位紧缺高端人才合同期满前3个月,用人单位应根据其工作表现和工作需要,提出续签或终止劳动合同意见,报市人才工作联席会议审定。
第九条 机关事业单位紧缺高端人才劳动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终止,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及机关事业单位紧缺高端人才劳动合同的约定执行,履行合同中出现的争议,按劳动争议处理。
第十条 机关事业单位紧缺高端人才劳动合同,应及时向市委组织部、市编委办、市人力社保局备案。
第四章 薪资待遇
第十一条 机关事业单位紧缺高端人才实行年薪制,薪资水平由用人单位和紧缺高端人才根据岗位和工作任务的重要性、复杂性在合同中约定,主要由岗位年薪、绩效年薪两部分组成,岗位年薪依据其岗位职责和承担风险等因素,一般按合同约定年薪的60%确定,实行按月支付;绩效年薪依据合同规定的工作任务和年度考核结果,一般按合同约定年薪的40%确定,年终一次性支付,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不予支付。
第十二条 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紧缺高端人才年薪由财政全额保障。市属高校和非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紧缺高端人才,由财政按年薪的30%予以补助,每年一般不超过15万元,原则上补助时间不超过3年。
第十三条 机关事业单位紧缺高端人才经市人才工作联席会议认定后,可享受相应的人才待遇。
第十四条 机关事业单位紧缺高端人才依法参加企业社会保险,并由用人单位根据相关规定代缴住房公积金,费用由用人单位和紧缺高端人才本人按比例支付。
第十五条 机关事业单位紧缺高端人才在合同期内享受国家规定的各种休假及其他福利待遇。
机关事业单位紧缺高端人才在合同期内,其党、团、工会等关系由其用人单位管理。机关事业单位紧缺高端人才参加所在单位的党、团、工会等活动,并按规定交纳党费、团费、工会费等相关费用。
第五章 考核选拔
第十六条 机关事业单位紧缺高端人才应当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廉洁奉公、尽职尽责。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机关事业单位紧缺高端人才由用人单位为主进行考核,市委组织部、市人力社保局共同参与。考核结果由用人单位党委(组)提出,并报市委组织部、市人力社保局备案。用人单位应按照客观公正的原则,建立以岗位职责为基础的考核制度,考核程序和办法可参照本单位正式在编人员执行。
第十八条 考核分年度考核和合同期考核。试用期不符合聘用条件的解除合同。年度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年度考核不合格的,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执行;合同期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和不合格。
第十九条 因工作需要,对表现特别优秀的机关事业单位紧缺高端人才,经组织人事部门考察,可按一定组织程序选拔到机关事业单位相应级别领导岗位。
第二十条 市外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聘任为本市机关事业单位紧缺高端人才的,应与原单位解除聘用关系,纳入浙江省海洋经济创新发展院管理,并按事业单位管理相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劳动合同终止后未续聘的,保留其身份,过渡期为1年,过渡期内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缴纳部分由财政保障,个人缴纳部分由个人负责。过渡期满后,其人事档案转入市人才公共服务中心,不再由浙江省海洋经济创新发展院管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各县(区)可参照本办法根据各地实际制定本地机关事业单位紧缺高端人才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