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全文废止】
青国税发〔2009〕106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9-05-22
税谱®提示:根据《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的公告》(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和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9号)规定,补充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212号
),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根据《
通知
》规定,现将《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审批备案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 (
青国税发〔2009〕52号
,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三条第三款“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调整为备案类优惠,该项税收优惠的管理程序不作调整。
二、根据《
通知
》要求,现对《
暂行规定
》第十三项第(二)款规定的报送资料调整如下:
(一)企业发生境内技术转让,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时应报送以下资料:
1.《
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备案单》;
2.企业书面说明(主要针对技术转让所得符合政策规定条件、包括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资料等事项);
3.技术转让合同(副本);
4.省级以上科技部门出具的技术转让合同认定登记证明;
5.实际发生的技术转让收入明细表及所开具的发票(复印件);
6.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
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企业向境外转让技术,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时应报送以下资料:
1.《
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备案单》;
2.企业书面说明(主要针对技术转让所得符合政策规定条件、包括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资料等事项);
3.技术出口合同(副本);
4.省级以上商务部门出具的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书或技术出口许可证;
5.技术出口合同数据表;
6.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资料;
7.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
8.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企业发生技术转让,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
四、对《
暂行规定
》有关内容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依本规定执行。对本文下发前主管国税机关已按照《
暂行规定
》审批完毕的,不再进行调整,尚未审批完毕的,依本通知规定执行。
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部分条款失效】
国税函〔2009〕212号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2009-04-24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6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的税务部门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2号)规定,2017年12月29日废止第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相关规定,现就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规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享受优惠的技术转让主体是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
(二)技术转让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范围;
(三)境内技术转让经省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
(四)向境外转让技术经省级以上商务部门认定;
(五)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应按以下方法计算:
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成本-相关税费
技术转让收入是指当事人履行技术转让合同后获得的价款,不包括销售或转让设备、仪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术性收入。不属于与技术转让项目密不可分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收入,不得计入技术转让收入。
技术转让成本是指转让的无形资产的净值,即该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减除在资产使用期间按照规定计算的摊销扣除额后的余额。
相关税费是指技术转让过程中实际发生的有关税费,包括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合同签订费用、律师费等相关费用及其他支出。
三、享受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单独计算技术转让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优惠。
四、企业发生技术转让,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
(一)企业发生境内技术转让,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时应报送以下资料:
1.技术转让合同(副本);
2.省级以上科技部门出具的技术合同登记证明;
3.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资料;
4.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企业向境外转让技术,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时应报送以下资料:
1.技术出口合同(副本);
2.省级以上商务部门出具的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书或技术出口许可证;
3.技术出口合同数据表;
4.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资料;
5.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
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五、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