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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促进行业协会发展办法的通知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促进行业协会发展办法的通知
嘉政发〔2004〕78号

税谱®提示:根据《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嘉政发〔2016〕68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嘉政发〔2019〕22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嘉政发〔2021〕34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嘉兴市促进行业协会改革发展若干意见》已经五届市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八月十九日



嘉兴市促进行业协会改革发展若干意见

行业协会(包括商会、同业公会,下同)是指同业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依法自愿组成的民间性、自律性、非营利的社团法人,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充分发挥其在协调市场主体利益、提高市场配置效率等方面的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促进我市行业协会改革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促进行业协会改革发展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按照新形势下行业协会工作的规律和要求,努力建立行业协会与产业发展相适应的良性互动机制,通过政会分开,自主办会,以发展为主线,以改革促规范,营造有利于行业协会健康有序发展的市场环境和政策环境,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
(二)工作目标。通过改革和发展,力争到2005年底规范完善现有行业协会。同时,积极引导、加快发展一批行业协会,到2007年全市各类行业协会达到100个,基本形成适应我市产业特点和企业发展需要,布局合理、覆盖面广的行业协会布局结构;基本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和国际惯例的行业协会产生、发展和运作机制;基本建立保障行业协会健康有序发展的管理体制。
二、进一步明确行业协会的职能
(三)行业协会的基本职能是行业服务、行业自律、行业代表、行业协调。一是行业服务职能。行业协会可以根据会员需求,组织市场拓展,发布市场信息,推荐行业产品或服务,开展行业培训,提供咨询服务等。二是行业自律职能。行业协会可以制定本行业的行约行规、行业内争议处理的规则和程序,对违反行业协会行规行约、损害行业整体利益和形象的会员,可以采取相应的自律措施;对行业内违法经营和不正当竞争的企业,可以建议并协助有关部门予以查处。三是行业代表职能。行业协会可以代表会员提出涉及会员集体利益的意见,健全与政府协商的机制,加强对政府行政行为的监督,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可以代表本行业企业,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制定有关技术标准的建议,或参与有关技术标准的制定;可以代表本行业向有关部门就涉及行业利益的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可以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代表本行业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向政府部门提出反倾销、反补贴调查或采取保障措施的申请,参与反倾销应诉。四是行业协调职能。行业协会可以对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或者会员与消费者之间就行业经营活动产生的争议事项进行协调;可以就本行业协会与其他行业协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的相关经营事项进行协调;可以代表本行业参与行业性集体谈判,提出涉及行业利益的意见和建议。
三、优化行业协会的布局和结构
(四)加快培育和建立一批与我市产业发展相适应的行业协会,鼓励在同业企业较集中、产业特色明显和行业优势突出的地区,以区域内企业为主体发起组建市行业协会,并承担全市性行业协会的职能。对政府鼓励发展的产业集群,原则上均要建立行业协会。大力支持行业协会扩大覆盖面、提高代表性,从企业意愿、市场要求出发,重点培育以民营企业为主体,特色产业为依托的行业协会,同时鼓励吸收三资企业及与行业相关的本地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及外地在我市的同业经济组织入会。鼓励我市在全国、全省范围内具有产业、产品和市场优势的行业积极组建全国、全省性行业协会。
(五)行业协会要按照国家现行行业分类标准设立,也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按照产品、经营方式、经营环节及服务功能设立。坚持“一业一会”、“一品一会”的设立原则,同一行业或同一产品,在全市范围内只设立一个全市性的行业协会。
四、积极培育和发展新型行业协会
(六)围绕“工业立市”战略的实施,着力培育一批有影响和有实力的行业协会,重点鼓励和支持在我市优势行业、新兴行业、特色行业以及受入世影响较大、需要加强的领域中,培育和发展一批市场化运作、功能齐全、行为规范、服务有效的行业协会。
(七)坚持自主办会的原则,实行自愿入会、会务自理、人员自聘、经费自筹、规范运作。行业协会负责人按照行业协会章程规定的方式选举产生;秘书长原则上应由专职人员担任;行业协会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由协会聘用,按企业性质享受人事、分配待遇,参加社会保险。
(八)积极创造良好的环境,加大对外开放力度,鼓励、支持我市行业协会与国内外相关行业协会的联系与合作。
五、加快现有行业协会的改革步伐
(九)促进现有行业协会的调整。通过梳理和分类,对行业特征不明显、工作范围重叠的行业协会进行合并、调整和重组。
(十)提高现有行业协会的覆盖面。到2005年底,行业协会入会会员数量要基本达到该行业企业数量的20%以上,或会员企业销售额达到该行业销售额的50%左右。
(十一)大力推进政会分开。现有行业协会要在机构、人员、财务三个方面与政府主管部门彻底脱钩,真正做到自主运作、依法接受监督管理。行业协会办事机构不得与政府有关部门工作机构合署,国家公务员和依(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工作人员不得在行业协会兼职。行业协会作为独立的社会团体法人,必须单独建帐,实行财务独立。
六、建立健全行业协会退出机制
(十二)对不符合产业升级要求、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行业日趋萎缩的行业协会,要进行重组、整合,或依法注销、撤销;对不能代表会员利益、服务质量差、缺乏行业代表性、不能正常开展活动的行业协会,要引导其自行解散,并依法办理注销登记,不办理注销登记的行业协会要依法予以撤销。
七、积极推动行业协会改革发展
(十三)大力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各级政府要支持行业协会发展,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重要作用。要根据实际情况,逐步将属于行业协会或可由行业协会承担的行业统计、行业规划、行业调查、组织行业会展招商、发布行业信息、提供咨询服务、开展行业培训和资格认证评定等职能转移或委托给行业协会承担;在制订涉及行业利益的政策性文件和技术标准,作出涉及行业发展的重大决策时,要主动听取行业协会的意见;召开全市性经济工作会议应通知行业协会参加,多渠道、多方式地发挥行业协会在政府履行经济运行调控、市场监管职能和制订经济政策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十四)加强对行业协会发展的扶持。各级政府对符合发展方向的行业协会要予以一定的资金扶持,主要用于对行业协会专职人员的培训、支持行业协会应对国际贸易争端、建立对行业协会绩效评价激励体系等。同时,政府有关部门委托行业协会承担事务的,应当采用“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
(十五)协调和理顺各方关系,加强对行业协会的领导和管理。成立由市工商联、经贸委牵头,市民政、劳动保障、人事、财政税务等部门参加的市行业协会改革发展协调小组,负责全市行业协会的总体规划、布局调整、政策制定和协调管理。进一步加快行业协会的改革步伐,逐步将牵头协调等职能移交给总商会。民政部门作为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负责行业协会的设立、变更、终止登记管理和年检等工作。行业协会业务主管单位负责对产业发展、行业规划等业务指导和监督。政府相关部门和其他相关单位要依照各自工作职能,依法做好对行业协会的指导、服务、监督和管理,共同促进行业协会的健康发展。





















主题词:经济管理  行业协会△  意见  通知
抄送:市委及各部门,市人大,市政协,市纪委,军分区,市
中级法院,市检察院。                   共印95份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4年8月20日印发


来源:嘉兴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