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执行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国税发〔2008〕71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8-05-21
税谱®提示:根据《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局,各基层分局,各业务处室: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执行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8〕52号)转发给你们,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关于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
企业所得税问题的电话通知》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2008年1月1日起,国产设备投资抵免
企业所得税政策停止执行后,2007年12月31日前购置国产设备的投资抵免问题,按以下原则处理:
2007年10月9日前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并在2007年12月31日前实际购置国产设备的投资,以及企业经相关部门核准的技术改造项目,在2007年10月9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实际购置国产设备的投资,在2007年度结束后尚未抵免完的投资额,可按其剩余抵免期限继续抵免到期为止。
二○○八年五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