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如何执行减计所得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如何执行减计所得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青地税发〔2010〕18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10-01-27
税谱®提示:根据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青岛市地税局公告2011年第8号规定,全文废止
市稽查局、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33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为保持税基的稳定,避免因季(月)度应纳税所得额波动而导致减计所得的频繁调整,季(月)度申报应依法按实际利润额(全部应纳税所得额)进行预缴,不得减计所得。企业2010年度汇算清缴时如符合《通知》规定的条件,方可按《通知》规定减计所得,预缴时多缴的税款可按规定退税或抵缴下年税款。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