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谱®提示:根据《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的公告》 (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6号)规定,第一条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第10号)规定,市局补充内容第一条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继续执行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8-05-30
应税所得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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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止的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政策文件目录
序号 |
发文单位 |
废止文件名称 |
文号 |
1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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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我市企业所得税定率定额征收办法的补充通知 |
京地税企[1998]143号 |
3 |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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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 |
京地税企[2004]569号 |
5 |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按照税收征管法确定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范围的通知的通知 |
京国税发[2005]244号 |
6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按照税收征管法确定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范围的通知 |
京地税企[2005]290号 |
7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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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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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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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核定征收企业应税所得率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
京地税企[2007]56号 |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8-03-06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6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规定,全文修订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加强和规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税务总局制定了《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确定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不得违规扩大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严禁按照行业或者企业规模大小,“一刀切”地搞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
二、按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根据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行业特点,综合考虑企业的地理位置、经营规模、收入水平、利润水平等因素,分类逐户核定应纳所得税额或者应税所得率,保证同一区域内规模相当的同类或者类似企业的所得税税负基本相当。
三、做好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服务工作。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工作部署与安排要考虑方便纳税人,符合纳税人的实际情况,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及时办结鉴定和认定工作。
四、推进纳税人建账建制工作。税务机关应积极督促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建账建制,改善经营管理,引导纳税人向查账征收方式过渡。对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纳税人,要及时调整征收方式,实行查账征收。
五、加强对核定征收方式纳税人的检查工作。对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方式的纳税人,要加大检查力度,将汇算清缴的审核检查和日常征管检查结合起来,合理确定年度稽查面,防止纳税人有意通过核定征收方式降低税负。
附件: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三月六日
行 业 |
应税所得率(%) |
农、林、牧、渔业 |
3-10 |
制造业 |
5-15 |
批发和零售贸易业 |
4-15 |
交通运输业 |
7-15 |
建筑业 |
8-20 |
饮食业 |
8-25 |
娱乐业 |
15-30 |
其他行业 |
10-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