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全文废止】
丽政办发〔2014〕138号
税谱®提示:根据《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丽政发〔2018〕60号)规定,
第二部分第(三)项第2点修改为:“2.对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实行申报承诺加负面清单制,对负面清单外的场所由申请人自主申报提交载明住所(经营场所)地址的信息申报表。
“负面清单由政府或政府授权的机构公布,实行动态管理。
“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表的内容包括申报人身份基本信息、房屋所有人姓名或名称、房屋具体地址、房屋用途、是否合法建筑、是否危险建筑、使用住宅的是否征得利害关系人同意、申报人对申报信息真实性的申明、申报人签名、申报时间等。”
删去第二部分第(四)项、第(五)项。
删去第三部分中的“深化多证联办、建立商事登记中心、建立‘商事登记卡’和‘商事登记簿’制度,年底前实施”。
税谱®提示:根据《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丽政办发〔2017〕113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2019年11月25日《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丽政办发〔2019〕50号)规定,继续施行
税谱®提示:根据《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丽政办发〔2022〕66号)规定,决定修改但暂时保留使用
税谱®提示:根据《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丽政办发〔2023〕6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丽水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已经市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0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丽水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方案
根据《中共丽水市委办公室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优化发展环境的实施意见》(丽委办发〔2014〕24号)和国家、省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有关精神,为加快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构建最佳审批服务环境,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适应市场经济运行客观规律、尊重商事主体意思自治权利为原则,突出转变政府职能,放宽市场准入限制,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构建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规律的商事登记制度,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健康快速发展。
二、主要内容
(一)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
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的之外,其他公司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工商登记机关不再对公司实收资本进行登记,取消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规定;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及比例;不再限制公司全体股东(发起人)的货币出资总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不再规定公司股东(发起人)缴足出资的期限。
(二)改“先证后照”为“先照后证”。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决定需要办理前置许可的之外,原则上不实行先主管部门审批、再工商登记的制度。申请人申请工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即可从事一般生产经营活动;对从事需要许可审批但非工商登记前置的生产经营活动,申请人取得营业执照后即具备主体资格,凭相关部门的许可证或审批手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对依法需要取得前置审批才能办理营业执照的,申请人根据需要可先申请筹建营业执照,取得筹建营业执照后,即可以从事与筹建有关的开设银行账户、租赁经营场所、兴建厂房、招聘人员等一般民事活动,但不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工商登记机关办理筹建营业执照时,对经营范围表述为“******筹建(未经许可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筹建营业执照的市场主体在取得前置审批后,应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变更登记。
(三)放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
1.住所(经营场所)指营业执照上记载的住所、经营场所、主要经营场所或营业场所等登记事项,是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市场主体,下同)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和确定司法、行政地域管辖的依据;生产经营场所是指企业实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与营业执照上记载的住所(经营场所)可以一致,也可以不一致。
2.对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实行申报承诺加负面清单制,对负面清单外的场所由申请人自主申报提交载明住所(经营场所)地址的信息申报表。
“负面清单由政府或政府授权的机构公布,实行动态管理。
“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表的内容包括申报人身份基本信息、房屋所有人姓名或名称、房屋具体地址、房屋用途、是否合法建筑、是否危险建筑、使用住宅的是否征得利害关系人同意、申报人对申报信息真实性的申明、申报人签名、申报时间等。”
3.申请人对申报住所(经营场所)及其信息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负责。工商登记机关对申请材料实行形式审查。
4.推行“一址多照”,允许同一地址登记为两个以上企业的住所(经营场所)。推行“一照多址”,对无需前置审批的企业在同一县(市、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的,免予分支机构登记,在营业执照上加注分支机构经营场所即可;对需要前置审批的企业申请办理“一照多址”,如在许可证上已记载生产经营场所的,可参照办理。
5.工商登记机关要简化登记手续和材料,方便企业注册登记,建立健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机制和公平规范的抽查制度,加强信用监管,提高对住所(经营场所)管理的透明度、公平性和有效性。要根据投诉举报,对住所(经营场所)与实际不符的问题以及违法、不实申报住所(经营场所)的行为,依法及时作出处理。
6.对于应当具备特定条件的住所(经营场所),或者利用违法建筑、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规划、建设、国土、房管、公安、环保、安监、城管等部门依法管理;涉及许可审批事项的,由负责许可审批的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监管。以违法建筑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申请工商登记的,工商登记机关不予办理。申请人隐瞒事实,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工商登记的,依法予以处罚。
(四)建立商事登记中心。
本方案商事登记是指工商登记、税务登记、组织机构代码登记和社保登记的总称,是对以上证照的“多证联办”。市政府行政审批中心组建商事登记中心,统筹“多证联办”工作,设收件、发证窗口,统一接收“多证联办”的申请材料,统一发放“多证联办”的各种证照,实行“一个窗口许可”,提供“一站式服务”。涉及“多证联办”所有窗口在集中区域办公,统一张挂“丽水市商事登记中心”和各业务窗口名称两块牌子,与原派出单位的隶属关系不变。
(五)试行“商事登记簿”和“商事登记卡”制度。
深化“多证联办”,试行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保登记证、公章刻制的联合办理。申请人只需一次性提交齐全申请材料即可完成审批,取得上述相应证照。成立企业的,同时取得统一制作“户口本”式的商事登记簿。申请人可自愿申领商事登记卡。商事登记簿是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保登记证所载登记事项信息统一规格的归集,与以上证照有同等效力,实现三证一照合一。商事登记卡是商事登记簿的电子化,是以上证照信息的电子集成,承担电子证照的功能。推行商事登记卡的网上申请、网上申报、网上查档的电子化身份功能。
三、实施步骤
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自2014年3月1日起实施;推进“先照后证”工作、放宽住所登记条件,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深化多证联办、建立商事登记中心、建立“商事登记卡”和“商事登记簿”制度,年底前实施。
四、工作要求
(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建立丽水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市审批中心主任、市市场监管局局长任召集人,市编委办、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市质监局负责人为成员,联席会议负责审议决定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重大工作,必要时联席会议成员扩大到规划、建设、国土、房管、公安、环保、安监、城管等相关行政部门,重大事项报请市政府决定。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审批中心,负责日常工作。
(二)明确职责分工。
市市场监管局与市审批中心共同做好改革牵头工作;市编委办负责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有关职责调整配置工作;市财政局负责商事登记改革工作及商事登记中心的经费保障;市审批中心负责商事登记簿、商事登记卡的制作、发放和运用推广,收件和发证窗口的整合与运行,相关窗口单位予以配合;其他证照审批单位负责本单位人员派驻及流程内的审批工作。
(三)加强部门衔接。
相关窗口单位在网上政务大厅建设中,要修改调试业务系统软件,开放系统接口,实现信息互联共享;要整合窗口资源,优化审批流程,开展人员培训;负责印制相关申请表格、指南、证照。相关职能部门要积极研究、探索建立与改革相适应的行政许可审批和后续监管体系,按照“宽进严管”原则,加强各职能部门的事中、事后监管。
(四)加强服务保障。
市公安局、市监察局要对有关部门在改革过程中具有创新性的履职行为予以支持,共同推进改革。市财政局要确保改革基本经费及时到位,并将信息化平台建设等改革配套项目经费纳入政府财政预算。市审批中心要协调各成员单位间的配合协作,敦促相关窗口单位权限下放、流程整合和服务效率的提高。
(五)加强宣传引导。
市级媒体和相关单位要全面开展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宣传工作,突出对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政策解读,充分利用各种渠道、各种方式,开展广泛宣传,让全社会了解改革、支持改革,为推进改革营造良好的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