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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财政局 嘉兴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级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嘉兴市财政局 嘉兴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级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嘉财金〔2021〕49号

税谱®提示:根据《 嘉兴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嘉财法〔2023〕3号规定,继续有效

市级有关部门,南湖区、秀洲区财政局、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财政局、地方金融监管部门:
为规范和加强嘉兴市级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嘉兴市级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嘉兴市财政局          嘉兴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2021年1月28日
嘉兴市级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嘉兴市级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加快推进市级金融业发展,加大对实体经济的支持力度,根据《关于全面落实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方案》(嘉委发〔2019〕30号)和《嘉兴市级政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嘉政办发〔2020〕2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由市财政统筹安排,主要用于推动市级金融业发展和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质效的各项支出,其资金来源包括市级资金、上级因素法分配资金等。
第三条  专项资金存续期限为三年。到期后,由嘉兴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金融办”)对三年实施总体情况开展绩效自评价,市财政局进行审核,必要时可提请开展专项审计,并根据评价结果确定专项资金及相关支持政策存续、调整或撤销。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会同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共同管理,按照“依法设立、突出重点、绩效导向、规范使用、公开透明、跟踪监督”的原则分配、使用和管理。
第五条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办理预算指标下达;组织专项资金设立预算绩效论证,组织实施专项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指导各区财政局做好资金管理工作;不直接参与具体项目的评审、验收等。
各区财政局根据市财政的指导及专项资金支持领域,负责本区级承担资金的筹集、资金拨付、资金监管等具体工作;本区域内绩效目标的总体管理工作;依据绩效目标开展相应的绩效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金融办根据年度金融发展重点任务,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编制与执行,研究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对专项资金及实施项目进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设立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整体绩效目标,指导并审核各区地方金融管理部门、项目单位申报的绩效目标,开展项目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并加强评价结果运用;并指导各区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做好相关工作,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等。
各区地方金融管理部门根据专项资金支持领域,负责项目储备、资金分配、项目管理等具体工作;本部门所涉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的具体管理工作;按要求设定绩效目标,督促落实绩效目标;依据绩效目标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第三章  资金扶持对象、重点领域和分配方式
第七条  专项资金扶持对象及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扶持对象:
在嘉兴市本级(南湖区、秀洲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依法登记注册的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二)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诚信合法经营,在市本级依法纳税,管理规范;
2.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财务会计信用良好;
3.按规定报送会计报表和统计资料;
4.申报截止日无下列情况:被浙江省公共信用平台纳入严重失信名单;市级工业企业最新绩效评价综合结果为“D”类的企业;因严重违法违规被金融监管部门查处。
第八条  专项资金扶持的重点领域:
(一)金融服务实体经济领域;
(二)区域金融改革创新领域;
(三)企业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领域;
(四)金融产业高质量发展领域;
(五)其他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金融重点领域和项目。
第九条  涉及市级政策的补助,原则上市财政承担比例不超过补助资金的50%。专项资金一般通过项目法和因素法进行分配,具体:
(一)项目法分配。对企业对接资本市场、金融机构实施重大改革项目、支持重点金融企业或金融平台发展等纳入市金融办重点工作或重点项目的,实施项目法分配。
(二)因素法分配。对以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区域金融改革推进、支持地方金融产业高质量发展等为主要实施内容的工作,实施因素法分配,重点用于撬动各类金融资源加大对实体经济的支持以及推进金融改革创新和金融产业发展。
第十条  同一项目符合同一层级多个政策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第四章  预算编制、下达和执行
第十一条  市金融办结合部门预算编报要求,建立专项资金项目储备库,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项目分类筛选、评审论证、排序择优,原则上,未按要求设定绩效目标或审核未通过的不得纳入项目库。待预算编制时,市金融办提出下一年度项目预算建议和整体绩效目标报市财政局审核,区级财政、地方金融管理部门根据专项资金设定的目标领域和支持领域,做好预算编制。
市财政局根据绩效审核结果按法定程序报批,按不低于当年专项资金转移支付规模的70%提前告知至各区。待市人代会批准预算后,市财政局按照规定及时完成预算下达,同步下达相应的绩效目标(绩效目标申报表见附件1-3)。
第十二条  各区按照下达的资金额度、绩效目标、任务清单、实施要求和相关扶持政策意见等规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及时分解安排、细化、实化资金任务,及时将资金拨付到支持对象,并将绩效目标落实到具体项目,并依据绩效目标开展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切实抓好政策执行落实、资金使用管理、项目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对于采取因素法分配的资金,市金融办按照当年下达的资金额度、绩效目标和相关扶持政策意见等规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及时分解安排资金任务到各区。各区应及时制定专项资金使用方案,建立专项资金项目储备库,明确扶持重点和绩效目标,在本地区范围内公开组织项目申报、审核等工作,及时分解安排、细化、实化资金任务,统筹用于支持市级明确的重点领域和重点工作推进。
对于采取项目法分配的资金及项目,由市金融办明确申报条件、补助标准、申报审核流程等,并由区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初审后,报市金融办审核。
第十四条  市、区地方金融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加快资金拨付进度,及时将专项资金拨付到项目单位,原则上需在每年10月底前完成拨付。在完成拨付后30日内,各区地方金融管理部门要将专项资金安排落实情况(含项目清单)统一汇总后,由市金融办报送市财政局备案,对按项目进度需跨年度下达的资金需说明原因。
第十五条  预算年度结束前,市金融办对当年度专项资金分配情况以书面形式告知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对各区转移支付进行清算。专项资金在预算年度终了后形成的结转和结余资金,除中央、省另有规定外,一律由市财政局收回统筹。

第五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信息公开
第十六条  绩效管理
市金融办建立健全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和绩效指标体系,完善绩效目标管理,每年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自评,指导实施单位对绩效目标实现情况进行监控,确保整体绩效目标如期完成。市财政局视情开展抽评,评价结果作为完善专项资金政策及预算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各区财政、地方金融管理部门要根据项目管理和实施情况组织开展绩效目标申报、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等,全面做好绩效管理工作,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做好整改落实,确保绩效目标完成,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项目实施单位提出项目绩效目标报区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审核、并配合做好绩效评价。
第十七条  监督检查
(一)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接受审计、纪检监察、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一旦发现截留、挤占、挪用或骗取专项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二)项目单位应按现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加强财务管理,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和地方金融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对于违规骗取资金的项目单位,取消其三年金融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资格,并纳入信用档案。
(三)各级财政和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审批、分配、拨付、使用和管理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信息公开
金融发展专项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原则上通过在线政策兑现平台进行申报。对具体的补助项目,除涉密要求内容外,应在市或区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不符合申报条件、未通过审核、不予受理的项目,依照相关申请予以说明。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金融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明确2021年为过渡期。2021年3月1日前已经出台政策且受理申报的,按原政策执行;2021年3月1日前已经出台政策未受理申报的,按照市财政承担比例不超过50%的原则执行;2021年3月1日后出台的新政策,严格按照本管理办法实施。
第二十一条  自本办法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附件:1.整体绩效目标申报表
2.区域绩效目标申报表
3.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

主动公开
嘉兴市财政局办公室                    2021年1月28日印发
《嘉兴市级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文章来源:嘉兴财政局 | 发布日期:2021年02月04日

一、制定目的

2020年5月13日,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嘉兴市级政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明确要求制定各归口专项资金的项目管理办法和内控管理制度。为贯彻落实《嘉兴市级政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嘉兴市级政府专项资金清理整合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加强和规范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加快推进全市金融业发展,加大对实体经济的支持力度,特制定《嘉兴市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政策依据

(一)《浙江省地方金融条例》;

(二)《市委财经委员会会议纪要》(〔2019〕2号);

(三)《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级政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嘉政办发〔2020〕20号)。

三、术语释义

市级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简称“专项资金”)是经市政府批准设立,由市级财政统筹安排,专项用于推动我市金融业发展和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质效,在一定时期内具有专门用途和绩效目标的财政性资金。

四、主要内容

《嘉兴市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共五章十八条,主要包括四个方面内容:

(一)关于专项资金的定义、资金来源、存续期限及政府部门间管理职责。办法明确专项资金的定义,资金来源包括市级资金、上级因素法分配资金等,专项资金存续期限为3年。为进一步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明确了市区财政部门、地方金融管理部门的职责。

(二)明确专项资金扶持对象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专项资金扶持的重点领域包括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区域金融改革创新、企业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金融产业高质量发展以及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金融重点领域和项目。专项资金分配方式采用项目法和因素法进行分配。

(三)预算编制、下达和执行。专项资金纳入市金融办的部门预算管理,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时间和程序进行编制。市财政局审核后按法定程序报批、下达预算。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建立和管理项目储备库,分解安排、细化、实化资金任务,按规定制定或修订配套操作细则,按照相关规定组织项目申报、审核、公示及资金拨付,并将绩效目标落实到具体项目。

(四)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信息公开。

1.市金融办建立健全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和绩效指标体系,完善绩效目标管理,每年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自评。市财政局视情开展抽评。各区相关部门根据项目管理和实施情况组织开展绩效目标申报、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等。

2.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接受审计、纪检监察、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一旦发现截留、挤占、挪用或骗取专项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3. 市金融办负责专项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四、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一)解读机关:嘉兴市财政局  嘉兴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二)解读人:沈聪   陆一峰

(三)联系电话:82031230  89995753

来源:嘉兴市财政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