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劳动局关于职工因病或因工死亡后,劳保关系在另一方名下的、领有独生子女证的子女是否可以享受救济费或抚恤费待遇问题的答复
上海市劳动局关于职工因病或因工死亡后,劳保关系在另一方名下的、领有"独生子女证"的子女是否可以享受救济费或抚恤费待遇问题的答复
沪劳(86)资创字第225号
税谱®提示:根据2016年8月12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延长《关于印发<上海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和管理办法>的通知》等182件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的通知》 ( 沪人社法〔2016〕301号)规定,延长有效期至2021年8月15日
税谱®提示:根据2021年3月19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延长部分福利保障类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的通知》 ( 沪人社规〔2021〕6号)规定,有效期至2023年8月15日
税谱®提示:根据《 上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截至2022年12月31日)》规定,现行有效,文件拟到期日期2023/8/15。
各主管局,各区、县劳动局:
最近,一些单位和职工来信询问,夫妇双方均在实行劳动保险的企业单位工作,其领有"独生子女证"的子女劳保关系在一方名下,如另一方发生死亡后,其子女可否享受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或抚恤费待遇问题。经研究后,我们意见,为了鼓励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子女,在国家对这一问题未作出统一规定之前,凡领有"独生子女证"的子女劳保关系在一方名下,另一方发生因病或因工死亡后,也可以享受有关救济费或抚恤费待遇。这一意见,从一九八六年十月一日起执行,过去已经处理过的,一律不再重新处理。
一九八六年九月八日
来源: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