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医疗保障局关于明确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支付范围和定点零售药店的经营范围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珠医保〔2021〕40号
横琴新区社会事业局,各区(经济功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和公共事业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市社会保障(市民)卡管理中心,各定点医药机构:
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 (
国办发〔2021〕14号),为进一步规范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以下统称个人账户)的使用管理,维护广大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障权益,保证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稳健运行,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明确个人账户支付范围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个人账户可用于支付参保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下列费用:
(一)医疗费用中由个人承担部分,包含基本医疗保险三大目录以外的医疗费用及挂号费、病历手册费、诊查费、门诊一般诊疗费、门诊诊金费(含普通门诊诊金费、急诊诊金费和专家门诊诊金费)。
(二)健康体检及中医“治未病”费用。
(三)预防接种的疫苗费用(按规定免费的除外)。
二、个人账户可用于支付参保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发生的下列费用:
(一)购买《
珠海市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中附加补充保险项目费用。
(二)购买商业健康保险及大病救助保险费用。个人账户支付商业健康保险及大病救助保险费用的具体办法由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三)逐步实现代缴纳参保人员配偶、父母、子女参加珠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
三、个人账户可用于支付参保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本市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费用。
四、定点零售药店的经营范围暂不调整,具体如下:
(一)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
(二)计划生育用品(限避孕工具)。
(三)卫食健字、国食健字保健食品。
(四)含中药饮片组成的各类凉茶(液态饮料除外)及药店自制凉茶。
(五)消毒剂类“卫消字号”(卫生用品中的卫生巾、卫生护垫、卫生棉、尿布、尿裤、湿巾、纸巾、餐巾纸、面巾纸、洗手液等物品除外)。
五、实施时间:本通知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经营范围及个人账户支付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珠人社〔2016〕113号)同时废止。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国家、省有新规定时,从其规定。
珠海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5月19日
《珠海市医疗保障局关于明确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支付范围和定点零售药店的经营范围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政策解读
来源:珠海市医疗保障局 发布日期: 2021-05-19
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 (
国办发〔2021〕14号),为进一步规范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以下统称个人账户)的使用管理,维护广大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障权益,保证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稳健运行,市医疗保障局印发了《关于明确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支付范围和定点零售药店的经营范围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现对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背景和必要性
2021年4月13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 (
国办发〔2021〕14号)中规定:“个人账户主要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可以用于支付参保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以及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探索个人账户用于配偶、父母、子女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的个人缴费。个人账户不得用于公共卫生费用、体育健身或养生保健消费等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的支出。”
2020年9月2日,《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促进中医药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
粤医保发〔2020〕25号 )要求“将符合规定的中医治未病项目纳入职工医保个人账户的支付范围,并根据国家统一部署进一步调整、完善个人账户支付范围。”
根据国家和省的文件要求,进一步明确和调整我市医保个人账户支付范围。
二、主要政策内容
根据国家、省个人账户的最新政策,对《
珠海市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管理办法》进行以下三项内容的调整:
一是将原政策规定中的允许个人账户共济使用的“相关人员”明确为“配偶、父母、子女”,进一步规范管理。明确个人账户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支付情形中增加中医“治未病”费用,以促进中医药发展。
二是增加逐步实现代缴纳参保人员配偶、父母、子女参加珠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的规定,进一步拓展个人账户在发挥促进医疗保障发展的使用功能。
三是明确个人账户可用于支付参保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本市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费用,将不符合国家、省规定的项目移出支付范围。同时为了保障政策平稳实施,明确定点零售药店的经营范围暂不调整,维持现状,待国家、省相关政策明确后另行调整完善。
三、政策依据
(一)《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 (
国办发〔2021〕14号)。
(二)《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促进中医药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
粤医保发〔2020〕25号 )。
(三)《
《 关于印发珠海市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珠人社〔2016〕15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