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豫国税发〔2008〕236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8-09-12
税谱®提示:根据《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 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规定,现行有效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86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补充如下:
一、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各级国税机关应加强对企业关联交易的税收监管。对母子公司间发生的应税行为,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税收处理,对因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减少应纳税收入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进行调整。
二、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不得在税前扣除。对母公司为子公司提供管理服务的管理费,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原则,签订服务合同或协议,确定服务价格,作为企业正常的劳务费用进行税务处理,购销双方均应按独立交易原则确认管理服务的购销,分别确定劳务成本和收入。
以上请一并遵照执行。
二OO八年九月十二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8〕86号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6号)规定,现行有效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8-08-1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在中国境内,属于不同独立法人的母子公司之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母公司为其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提供各种服务而发生的费用,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原则确定服务的价格,作为企业正常的劳务费用进行税务处理。
母子公司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价款的,税务机关有权予以调整。
二、母公司向其子公司提供各项服务,双方应签订服务合同或协议,明确规定提供服务的内容、收费标准及金额等,凡按上述合同或协议规定所发生的服务费,母公司应作为营业收入申报纳税;子公司作为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
三、母公司向其多个子公司提供同类项服务,其收取的服务费可以采取分项签订合同或协议收取;也可以采取服务分摊协议的方式,即,由母公司与各子公司签订服务费用分摊合同或协议,以母公司为其子公司提供服务所发生的实际费用并附加一定比例利润作为向子公司收取的总服务费,在各服务受益子公司(包括盈利企业、亏损企业和享受减免税企业)之间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合理分摊。
四、母公司以管理费形式向子公司提取费用,子公司因此支付给母公司的管理费,不得在税前扣除。
五、子公司申报税前扣除向母公司支付的服务费用,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与母公司签订的服务合同或者协议等与税前扣除该项费用相关的材料。不能提供相关材料的,支付的服务费用不得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八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