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财政局 台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台州市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风险补助实施细则》的通知【全文废止】
台财企发〔2018〕4号
税谱®提示:根据2020年5月28日《 台州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台财法发[2020]6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台州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台财法发〔2022〕4号)规定,拟修订。
税谱®提示:根据《 台州市财政局 台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台州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风险补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 台财金发〔2022〕13号)规定,自2022年8月1日起全文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台州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台财法发〔2024〕5号 》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市、区)财政局、经信局,台州湾循环经济产业集聚区财政局、经发局,台州经济开发区财政局、经发局:
现将《台州市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风险补助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台州市财政局 台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8年2月23日
台州市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风险补助实施细则
一、总则
第一条 为提升我市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的业务能力和服务水平,扩大其为小微企业和“三农”担保的业务规模,有效缓解小微企业和“三农”等融资难问题,根据《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3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 (
浙政发〔2015〕32号)、《浙江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金〔2015〕10号)、《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 (
台政办函〔2017〕82号
)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是指为缺乏抵押物、自身信用等级不足的小微企业和“三农”增信的融资担保。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风险补助资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助资金),是指每年在“制造业及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和上级补助资金中安排,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机构开展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的风险补助。
第四条 风险补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统筹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二、风险补助对象、条件、范围
第五条 风险补助对象。在台州市区依法登记注册并获得省级监管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的担保机构,财务管理及风控制度健全,业务经营规范,依法纳税且每年通过合规性审查的融资担保机构。
第六条 风险补助条件。申请风险补助资金的融资性担保机构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获取《经营许可证》1年以上(含1年),经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和省经信委认定的信用中介机构评级,且信用等级达BBB级(含)以上,无不良信用记录。
2.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按规定每月准确、及时向浙江省融资性担保行业监管信息系统报送运行监测统计信息,按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经信部门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等相关资料;积极加入市信用与担保行业协会,遵守协会章程;近三年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业监管部门的处罚。
3.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当年代偿率原则上不超过3.5%,具体标准将根据全市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开展情况进行调整,以当年申报通知为准。
4.申请风险补助的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中,对单户小微企业和“三农”提供的融资担保责任余额不超过融资担保机构净资产的10%,且单户担保绝对额不超过500万元。
5.按规定提取、管理和使用各项准备金,收取客户保证金的融资担保机构须设立保证金专户。
6.当年为全市小微企业和“三农”开展融资担保的业务量占担保业务总量的50%(含)以上,当年为全市小微企业和“三农”开展融资担保业务的年末担保责任余额达净资产2倍(含)以上。
7.平均年综合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
第七条 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支持范围
1.台州市区域内工商登记注册的制造业小微企业。
2.产品研发、工业设计、文化创意、检验检测、管理咨询、科技服务、软件和信息服务等生产性服务业小微企业。
3.农业、林业、渔业种养殖大户和农产品加工、收储、购销企业、各类农业专业合作社。
4.本细则所称的小微企业包括小型、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小微企业业主,标准参照《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农户包括农户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三、支持方式、额度
第八条 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风险补助方式、额度
市级财政对市区内开展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的融资担保机构进行风险补助,补助比例为不高于融资担保机构当年为小微企业和“三农”开展融资担保业务的年末担保责任余额的1%,对单个融资担保机构的年度风险补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四、申报、审核和资金拨付
第九条 市财政局、市经信委每年按照本细则规定,联合发文通知申报我市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风险补助资金。
第十条 符合本细则规定条件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在规定申报时间内按财政隶属关系报同级区经信和财政部门,区经信和财政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一式三份上报市经信委。
第十一条 对申报的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风险补助项目,由市财政局和经信委共同进行考评会审,必要时委托中介机构审查或进行现场核查。
五、监督与检查
第十二条 各融资担保机构收到的风险补助资金,记入“担保扶持基金”科目,主要用于充实风险准备金,弥补担保代偿损失。
第十三条 申请风险补助的融资担保机构不得弄虚作假。对采取各种方式骗取风险补助资金的融资担保机构,将追缴已拨付的资金,三年内不得享受融资担保扶持政策补助。
第十四条 风险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对违反规定的,按《财政违法行为的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等有关规定,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 各区财政、经信部门要加强对风险补助资金申报、使用的检查和监督。
六、附则
第十六条 补助类资金政策兑现时,须在市经信委网站和市财政局网站上进行公示。
第十七条 各县(市) 财政、经信部门应结合实际,出台相应的风险补助机制,共同扶持我市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文日起执行,本细则由市经信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台州市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风险补助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时间: 2018-2- 28 来源: 市财政局
一、起草背景
1.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被定位为准公共产品,国家要求各级政府加大扶持力度。
早在2014年,国务院专门召开全国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经验交流电视电话会议,李克强总理专门批示“要有针对性地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大力发展政府支持的融资担保和再担保机构,完善银担合作机制,扩大小微企业和‘三农’担保业务规模,有效降低融资成本”。2015年9月,省政府出台了《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 (
浙政发〔2015〕32号),其中第五部分提出“要加大融资担保机构风险补偿力度”;今年4月1日,冯飞常务副省长在全省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讲话指出“建设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重点是要建设四项机制,其中风险补偿机制是体现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准公共产品属性’的典型做法”。由此可见,国家已将政策性担保机构明确定性为准公共产品,需要各级政府加大扶持力度。
2.我市融资担保行业发展面临困境,亟需强有力的政策扶持。
我市第一家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起步于1999年11月。之后,民营担保机构数量不断增加,融资担保业务新增额和期末在保余额逐年上升,发展欣欣向荣,为我市中小微企业融资服务发挥了稳定器的作用。2013年,我市担保行业发展出现拐点,呈萎缩性态势。据统计,2013年到2017年期间,我市融资性担保机构从55家减少到41家,期末担保余额从2014年末950393.88万元下滑到2016年末的913851.03万元,而年平均代偿率由2014年末的2.16%上升至2016年末的3.44%,担保行业发展艰辛。为推进我市担保行业的创新发展,今年10月,我市出台了《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提出“建立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风险补偿机制 ,对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机构所开展的小微企业和‘三农’ 融资担保业务安排风险补偿资金”。
二、政策依据
1、《
国务院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意见》 (
国发〔2015〕43号);
2、《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3号);
3、《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 (
浙政发〔2015〕32号);
4、《浙江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金〔2015〕10号);
5、《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 (
台政办函〔2017〕82号
)。
三、起草过程
1、在调研基础上,形成我市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风险补助实施细则的初稿。一是对我市今年以来担保机构开展的政策性业务的放大倍数、代偿率及担保费率等情况进行摸底调查;在充分调研分析的基础上,以上述五大政策为依据,初拟了《台州市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风险补助实施细则》。二是根据“浙江省担保行业监管信息系统”中2016年度填报的业务数据为基准,按照初拟的《风险补助实施细则》,测算我市三区及开发区所需的补助资金总额,并对初拟的《风险补助实施细则》可操作性进行预测检验。
2、充分听取意见,加强与市级相关涉工涉金部门对的协商探讨。初稿完成后,市经信委与市财政局就政策导向、扶持重点、可操作性等问题进行研究讨论;并多次召集市级相关涉工涉金部门、市信用担保行业协会进行讨论座谈,认真听取意见、建议,形成征求意见稿。
3、广泛征求社会各方意见,逐步形成规范化文件。《风险补助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形成后,在经信和财政门户网站向社会征求意见、建议,同时根据法制办要求,文件主发方进行了合法合规性性审查,逐步形成规范化文件。
四、内容介绍
《台州市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风险补助实施细则》共分总则,风险补助对象、条件、范围,支持方式、额度,申报、审核和资金拨付,监督与检查,附则等六大部分,共计十八条。
第一部分总则。总则部分介绍了本细则出台的政策依据、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的定义、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风险补助的资金来源、资金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部分为风险补助对象、条件、范围。其中第六条详细说明了申请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的担保机构需具备的条件:一是获取《经营许可证》1年以上(含1年),且信用等级达BBB级(含)以上,无不良信用记录。二是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按规定每月准确、及时向浙江省融资性担保行业监管信息系统报送运行监测统计信息,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积极加入市信用与担保行业协会,近三年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业监管部门的处罚。三是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当年代偿率原则上不超过3.5%,具体标准将根据当年全市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开展情况进行调整。四是申请风险补助的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中,对单户小微企业和“三农”提供的融资担保责任余额不超过融资担保机构净资产的10%,且单笔担保绝对额不超过500万元。五是按规定提取、管理和使用各项准备金,收取客户保证金的融资担保机构须设立保证金专户。六是为全市小微企业和“三农”开展融资担保的业务量占担保业务总量的50%(含)以上,为全市小微企业和“三农”开展融资担保业务的年末担保责任余额达净资产2倍(含)以上。 七是平均年综合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第七条明确了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支持范围。
第三部分和第四部分对风险补助资金的支持方式、额度及申报、审核和资金拨付进行了详细的阐述。规定市级财政对市区内开展政策性业务的融资性担保机构进行风险补助,补助比例为不高于融资担保机构当年为小微企业和“三农”开展融资担保业务的年末担保责任余额的1%,对单个融资担保机构的年度风险补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对申报的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风险补助项目,由市经信委会同市财政局进行考评会审。
第五部分和第六部分为风险补助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及附则。规定各融资担保机构收到的风险补助资金,记入“担保扶持基金”科目,主要用于充实风险准备金,弥补担保代偿损失。对采取各种方式骗取风险补助资金的融资担保机构,将追缴已拨付的资金,三年内不得享受融资担保扶持政策补助。并且明确风险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对违反规定的,按《财政违法行为的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等有关规定,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附则部分,明确政策的解读机关为:台州市经信委,台州市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