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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过渡性扶持政策调整的通知

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过渡性扶持政策调整的通知
浙财预〔2015〕20号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财法〔2019〕3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财法〔2021〕3号)规定,保留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财法〔2023〕6号》规定,保留
各市、县(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宁波不发):

  根据国家关于推进营改增工作的总体进程安排,预计2015年“营改增”工作将全面完成,全社会增值税抵扣链条将趋完整,基本消除原增值税、营业税重复征税现象,企业税负将进一步减轻。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要求,保持与周边省份政策的一致性,创造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促进企业间公平竞争,自发文之日起,我省取消营改增试点期间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过渡性扶持政策的通知》(浙财预〔2012〕29号)及《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财政扶持政策的补充通知》(浙财预〔2013〕21号)中有关财政扶持政策停止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2015年5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此件公开发布)
来源:浙江省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