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引进人才及家属落户实施意见的通知
甬政办发〔2014〕117号
税谱®提示:根据《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宁波市政府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甬政办发〔2016〕175号)规定,继续有效
文件有效性:有效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ZJBC01-2014-0018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
《宁波市关于引进人才及家属落户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6月4日
宁波市关于引进人才及家属落户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发挥户籍政策服务经济建设的作用,改善我市人口结构,吸引人才向城镇集聚,推进人才强市建设,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引进人才及家属落户制定实施意见如下:
一、按照梯度配给的原则,对引进不同层次的人才及随迁家属,分别给予相应配套的优惠政策。
二、根据《
宁波市引进重点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子女入学暂行办法》 ( 甬政发〔2012〕84号)所划分的标准,对引进的持有《重点高层次人才优惠证》的高层次人才,若在宁波无合法固定住所的,按照自愿原则,可挂靠市人力社保部门人才服务机构集体户口开设“高层次人才专户A类家庭户”,允许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成年未婚子女和符合投靠条件的双方父母迁入,并统一发放家庭户的户口本(享受家庭户待遇)。该人才在原单位集体户的,在办理家属落户的同时,本人一并迁入高层次人才专户。
三、对引进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博士、高级技师,在甬服务三年以上的硕士、中级专业技术人员、技师,及有一定贡献的紧缺人才,若在宁波无合法固定住所的,按照自愿原则,可统一挂靠工作地人力社保部门人才服务机构集体户口开设“高层次人才专户B类家庭户”,允许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成年未婚子女迁入,并统一发放家庭户的户口本(享受家庭户待遇)。该人才在原单位集体户的,在办理家属落户的同时,本人一并迁入高层次人才专户。
四、对引进的具有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人员及高级技工,若在宁波无合法固定住所的,按照自愿原则,允许新生儿随其本人在集体户内申报出生登记。
各县(市)区、宁波杭州湾新区、宁波保税区、宁波国家高新区、大榭开发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可结合本地实际,对人才层次划分及政策配套作适当调整。
本实施意见自2014年7月5日起施行,由市公安局商市委组织部(市委人才办)、市人力社保局负责解释。
http://www.ningbo.gov.cn/art/2014/6/4/art_1229533176_95067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