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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嘉兴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与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嘉兴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嘉兴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与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嘉科高〔2017〕7号

税谱®提示:根据《 嘉兴市科技局规范性文件清理》 ( 2021- 12- 23规定,全文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嘉兴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嘉兴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与管理办法》《嘉兴市众创空间备案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 嘉科高〔2021〕34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市、区)科技局、财政局,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嘉兴港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推动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快速健康发展,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管理,市科技局制定了《嘉兴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与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嘉兴市科学技术局
2017年2月20日

嘉兴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 ( 国发〔2015〕32号)文件精神,加快我市高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规范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建设与管理,努力把嘉兴打造成为具有长三角影响力的 “科技企业孵化之城”,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也称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包括科技创业服务中心、大学科技园、留学生创业园、科技创业园等,是以促进高新技术研究开发,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培养科技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提供场地、仪器设备、资金以及技术、信息、营销、咨询服务的经济实体。孵化器是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嘉兴市区域创新体系副中心建设的重要内容。
第三条 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全市孵化器的建设与发展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是市级孵化器认定和管理的主管单位。市级孵化器的申请受理、实地考查、评价、统计等具体工作,由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委托嘉兴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协会承担。

第二章 功能与目标
第四条 孵化器应具备以下主要功能:
1、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
2、为在孵企业提供创业场地、研发活动公共技术平台及其它共享设施;
3、搭建服务平台,开展法律、管理、劳动人事等方面的咨询和代理服务,组织在孵企业开展各种科技交流、协作和市场开拓活动,做好各项培训工作;
4、积极落实扶持在孵企业发展的有关政策措施,提供保障条件;
5、创造良好的投融资服务环境,加强和完善风险投资、信用担保和技术产权交易等功能建设;
6、营造创业文化与氛围,培养并形成有利于科技创新的创业与就业观念、市场观念、风险意识、合作协作精神等。
第五条 孵化器在建设过程中要形成投资主体多元化的投入体系。各县(市、区)政府应把孵化器建设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政府投入力度,积极鼓励、引导各类非政府组织、企业和自然人等参与孵化器建设。
第六条 孵化器要建立市场化运行机制,通过优质服务降低创业企业的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创业企业的存活率和成功率,并实现自身经济和社会效益。要逐步实现自收自支、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良性循环,向网络化、多元化、专业化和国际化方向发展。

第三章 申请与认定
第七条 申请认定市级孵化器,应具备下列条件:
1、发展方向清晰,服务功能健全,运营主体明确;
2、在嘉兴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核算,管理制度完善,实际运营时间1年以上;
3、管理团队健全,机构设置合理。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为具有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和运营经验的专职管理人员;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占80%以上;
4、孵化器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其中在孵企业使用的场地(含公共服务场地)占75%以上。孵化场地面积的扩大,依据可自主支配性和在孵企业使用性的原则确定。公共服务场地是指孵化器提供给在孵企业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公共餐厅和接待室、会议室、展示室、活动室、技术检测室等非盈利性配套服务场地;
5、在孵化器自有场地内注册办公的在孵科技企业20家以上;对在孵企业的年服务与投资收益占全孵化器总收入的50%以上;
6、孵化器创办三年内,有毕业企业;创办三年以上,累计毕业企业达5家以上;
7、孵化器中的在孵企业应有20%以上已申请专利;
8、孵化器自有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并至少有2个以上的资金使用案例。
第八条 在孵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1、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孵化器场地内;
2、申请进入孵化器的企业,成立时间一般不超过24个月;属迁入的企业,其产品(或服务)尚处于研发或试销阶段,上年营业收入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
3、在孵时限一般不超过42个月(纳入“创新人才推进计划” 及“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的人才或从事生物医药、集成电路设计、现代农业等特殊领域的创业企业,一般不超过60个月);
4、单一在孵企业入驻时使用的孵化场地面积,一般不大于 1000平方米(从事特殊领域的在孵企业,一般不大于3000平方米);
5、在孵企业从事研发、生产的主营项目(产品),应符合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导向,并符合国家节能减排标准;
6、在孵企业开发的项目(产品),知识产权界定清晰,无纠纷。
第九条 毕业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中至少二条:
1、有自主知识产权;
2、年营业收入超过500万元;
3、区外征地扩建或购置办公生产用房;
4、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上市。
第十条 申请市级孵化器认定,须提交下列材料:
1、市级孵化器认定申请表(附件1);
2、孵化器法人营业执照或证书与孵化场地证明(包括房屋产权证及附图)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简历及其学历证明复印件;
4、管理工作人员名单、职务以及学历证明复印件;
5、孵化器主要管理制度,财务报表;
6、在孵企业汇总表(附件2),毕业企业汇总表(附件3);并包括:工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与在孵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简历及其学历证明复印件。
第十一条 市级孵化器认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常年受理、分批认定的办法。申请市级孵化器认定,应当向所在地的县(市、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县(市、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签署初审意见后报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评审和认定。对通过认定的孵化器,由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发文公告,授予“嘉兴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称号,并颁发相应证书。

第四章 考评与奖励
第十二条 市科技主管部门对市级孵化器实行年度考评、统计和动态管理,孵化器应该按照要求报送孵化器综合情况统计表(附件4)。
第十三条 市科技主管部门根据服务能力、孵化绩效、社会贡献建立孵化器评价指标体系(附件5),对孵化器进行量化评价。孵化器的年度绩效考评在次年5月前完成。
第十四条 孵化器考评程序
1、由市科技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标准和程序,每年组织专家进行评价,并发布考核评价结果。
2、各孵化器应按照本规定的要求,按期如实上报有关数据、报告和佐证资料。
3、各县(市、区)、经开区、港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对本辖区孵化器的数据统计、报告、评价工作负有指导、监督和协助的职责。
4、各孵化器应当在次年3月底前做好绩效考评自查工作并报送当地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4月底前报送市科技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考评结果应用
1、孵化器考评结果分为优秀(A)、良好(B)、合格(C)和不合格(D)四个等级。国家级、省级孵化器绩效评价结果以国家、省科技部门公布的孵化器年度考核评价结果为准。
2、不按规定时间和要求提供考评资料的或提供虚假考评资料的孵化器,视为不合格。
3、连续两次考评结果不合格的孵化器,取消其市级孵化器的资格,三年内不得重新申报市级孵化器。
4、孵化器年度绩效评价获国家级、省级优秀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获市级优秀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 孵化器实行季报制度。孵化器需按要求向市、省和国家科技主管部门上报统计数据等有关材料。
第十七条 孵化器在运营过程中,如发生场地面积、运营机构、经营方向、决策目标等重大事项变化,孵化器及所在区(市、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应及时将变更情况按照认定和备案程序逐级上报,办理变更手续,视其变更情况确认其孵化器资格。
第十八条 在申请认定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它欺诈手段骗取市级孵化器证书的,由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取消其市级孵化器称号,收回证书,并在三年内不再受理其孵化器认定备案申请和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申报。
第十九条 孵化器毕业企业或到期尚未毕业企业,应在规定期限内迁移出孵化器,并按照法律和有关约定办理手续。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嘉兴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原《嘉兴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嘉科高〔2008〕75号)同时废止。

附件1:

嘉兴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申请表


申请单位(盖章):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孵化器名称


孵化器类型

□综合型    □专业型

在孵企业数


注册时间


注册资本(万元)


管理人员总数(人)


大专以上学历人数(人)


总建筑面积(M2)


直接用于入孵企业建筑面积(M2)


用于孵企器公共服务的建筑面积(M2)


年总收入(万元)


年服务与投资收益(万元)


法人代表


性别


文化程度


联系电话


联系人


电子信箱


电 话


传 真


移动电话


通讯地址


邮 编


县(市、区)科技局、高新区管委会审查意见: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单 位(盖章)

市科技局审查意见: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单 位(盖章)


附件2:

在孵企业汇总表


序号

企业名称

入驻时间

(年、月)

注册资金

(万元)

注册时间

(年、月)

上年度营业

收入(万元)

主要研究、开发、生产的产品

孵化场地面积(平方米)

上年年末

职工数

企业负责人及其学历

1










2










3










4










5










6










7










8










9










10










注:需提供达到入孵条件的证明材料,其中包括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其办理中的手续证明。本表填不下,可另加。


附件3:

毕业企业汇总表


序号

企业名称

入驻时间

(年、月)

毕业时间

(年、月)

上年度营业

收入(万元)

主要研究、开发、生产的产品

上年年末

职工数

企业负责人

及其学历

毕业时是否为

高新技术企业

1









2









3









4









5









6









7









8









9









10









注:需提供达到毕业条件的证明材料,其中包括毕业前孵化期的营业执照和搬离孵化器后新场所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其办理中的手续证明,否则视为未搬离孵化器。本表填不下,可另加。


附件4:


嘉兴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综合情况统计表

(各类孵化器用此表)

制表日期   年   月

一、孵化器基本情况


孵化器名称


成立时间


孵化器类型

□综合孵化器□专业孵化器

认定时间


通讯地址


邮编


孵化器性质

□全额拨款事业□.差额拨款事业□自收自支事业□国有企业□.民营企业□民办非企业

是否在省级高新区内

□是□否如是,请填报省级高新区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指 标 名 称

计量单位

数量

二、孵化器投资构成

-

-

财政投资

千元


企业投资

千元


社会组织投资

千元


其他投资

千元


三、孵化器收入来源

-

-

孵化器总收入

千元


其中:综合服务收入

千元


物业收入

千元


投资收入

千元


其它收入

千元


净利润

千元


上缴税金总额

千元


获得各级财政资助额

千元


其中:市级以上科技计划经费额

千元


四、在孵企业投融资概况

-

-

孵化器种子资金(孵化资金)总额

千元


当年获得种子资金(孵化资金)投资的在孵企业数量


在孵企业累计获得风险投资额

千元


当年获得风险投资额

千元


累计获得投融资的企业数量


当年获得投融资的企业数量



指 标 名 称

计量单位

数量

五、孵化器管理人员概况

-

-


管理机构从业人员


其中: 大专以上人员


接受专业培训人数


六、孵化器使用面积

-

-

孵化器使用总面积

平方米


其中:办公用房

平方米


在孵企业用房

平方米


公共服务用房

平方米


其它

平方米


七、在孵企业经济概况

-

-

在孵企业


其中:留学人员企业


大学生企业


高新技术企业


省高成长科技型中小企业


省科技型中小企业


当年新增在孵企业


在孵企业从业人员


其中:大专以上人员


留学人员


千人计划人员(附清单)


吸纳应届大学毕业生


在孵企业总收入

千元


在孵企业R&D投入

千元


在孵企业累计获得财政资助额

千元


八、在孵企业获知识产权情况

-

-

当年申请知识产权


拥有有效知识产权


其中:发明专利


软件著作权


集成电路布图


植物新品种


累计购买国外技术专利


当年承担市级及以上计划项目


当年获得市级及以上奖励



指 标 名 称

计量单位

数量

九、毕业企业概况

-

-

累计毕业企业


毕业企业累计上市企业


毕业企业平均孵化时限


当年毕业企业


当年上市企业(附清单)


当年被兼并和收购企业


当年营业收入超过2千万元企业


十、孵化器开展创业辅导情况

-

-

对在孵企业培训人次


开展创业教育培训活动场次


创业导师行动开展情况

-

-

其中:企业联络员


创业辅导员


创业导师


创业导师对接企业


十一、孵化器运行管理

-

-

孵化器内企业总数


孵化器签约中介机构数量


孵化器获得市级及以上项目计划经费资助额

千元


孵化器对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投资额

千元


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总收入

千元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













统计指标解释

财政投资:指到本统计年度,国家或地方财政投资累计总额。

企业投资::指到本统计年度,指企业对孵化器的投资累计总额。

社会组织投资:指到本统计年度,各类社会团体、组织、机构对孵化器的投资累计总额。

其他投资:指到本统计年度,上述情况外的投资累计总额。

孵化器总收入:指本统计年度内,科技企业孵化器及直属企业自身技工贸收入之和。

综合服务收入:指本统计年度内,通过技术中介咨询和各种服务形式所获得的收入。

物业收入:指本统计年度内,科技企业孵化器管辖范围内楼宇出租及物业管理的总收入。

投资收入:指本统计年度内,通过自有资金入股、投资等形式所获得的收入。

净利润:指本统计年度内,科技企业孵化器本年度实现的利润在上交税后的剩余部分,(亏损以“-”表示)

上缴税金总额:指本统计年度内,科技企业孵化器内实际上交的各项税金及能源基金、教育附加费等。

获得各级财政资助额:指本统计年度内,科技企业孵化器所获得的各级政府拨款资助的资金总额。

种子资金(孵化资金)总额:指到本统计年度,在政府、开发区、民间的拨款、捐款、周转金、股资入股等多种形式支持下,由孵化器建立起来用于扶持在孵企业发展的专项基金总额。

当年获得种子资金(孵化资金)投资的在孵企业数量:指本统计年度内,获得孵化基金投资的在孵企业数量。

管理机构从业人员:指在本统计年度内,在孵化器管理服务机构工作的专职总人数。

大专以上人员:指本统计年度内,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人员中大专以上学历人员数。

接受专业培训人数:指本统计年度内,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人员中接受孵化器初、中、高级从业人员培训,并取得相应证书的人数。

孵化器使用总面积:指本统计年度内,科技企业孵化器内实际占用的场地面积,以及与相关单位以合同方式确立的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之和。其中包括:用于孵化器办公场地、在孵企业使用场地、公共服务平台场地(包括会议室、复印室、餐厅、活动室、实验室等用于公共服务的场地)、与孵化器具有关联的其他企业、机构等占用的场地面积之和。

办公用房:指本统计年度内,科技企业孵化器用于办公室的房屋建筑面积。

在孵企业用房:指本统计年度内,在科技企业孵化器中在孵企业所使用的房屋建筑面积。

公共服务用房:指本统计年度内,为在孵企业服务所使用的会议室、复印室、餐厅、健身房、公共服务平台等使用的建筑面积。

其它:指本统计年度内,除以上使用面积意外的其他面积。

在孵企业:指本统计年度末,科技企业孵化器内在孵企业的总数。

留学人员企业:留学人员企业是指企业的法人代表应为留学人员,或企业主要股东为留学人员,或企业的核心技术、项目牵头人为留学人员。其中,留学人员是指我国公派或自费出国留学一年以上并已于近期回国,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一)在国外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或具有国外毕业研究生学历; (二)出国前已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三)出国前已获得博士学位,出国进行博士后研究或进修。

大学生企业:大学生科技企业是指由大学生独自创办或大学生团队合作创办的科技型小企业,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大学生本人应是本企业的专职人员,负责本企业主要的技术研发或经营管理,承担主要职责。其中,大学生,是指高等院校在读或毕业未超过二年的大学生、研究生。

高新技术企业:指本统计年度内,入驻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数量。

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指本统计年度内,被认定为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数量。

省高成长科技型中小企业:指本统计年度内,被认定为省高成长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数量。

当年新增在孵企业:指本统计年度内,新进入科技企业孵化器进行在孵的企业数。

在孵企业从业人员:指本统计年度内,在在孵企业工作的各类人员总和。

千人计划人员(附清单):指本统计年度内,在在孵企业工作的各类人员中,引进的国家、省“千人计划”人才。需提供类别(创业类/创新类)、级别(国家/省)姓名、企业名、批次。

吸纳应届大学毕业生:指本统计年度内,在孵企业内聘用的应届大专以上学历的人员总数。

在孵企业总收入:指在统计年度内,由科技企业孵化器内在孵企业所实现的技、工、贸等各种收入之和。

在孵企业R&D投入:指在统计年度内,在孵企业科技活动经费 支出中用于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实验发展三类项目以及这三类项目的管理和服务费用的总支出。不论何种经费来源,只要实际用于上述三类项目经费支出都应计算在内。

在孵企业累计获得财政资助额:指在孵企业从成立之日起到本统计年度内所获得的各级政府资助的资金总额。

当年申请知识产权:指在本统计年度内,科技企业孵化器内在孵企业申请的各类知识产权保护的总数。

拥有有效知识产权:指报告期末在科技企业孵化器内在孵企业拥有的经国内外知识产权行政部门授权且在有效期内的各类知识产权的总数。

累计购买国外技术专利:指在孵企业累计购买的全部国外的技术专利数。

当年承担市级及以上计划项目:指承担各类市级以上的各种计划项目的数量。

当年获得市级及以上奖励:指在本统计年度内,获得各类市级以上计划项目的数量。

毕业企业:指符合《嘉兴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与管理办法》中毕业企业标准的孵化企业。

累计毕业企业:指科技企业孵化器成立后累计毕业企业总数。

毕业企业平均孵化时限(月):指到统计年度,科技企业孵化器毕业企业平均在孵时间(按月计算)。

当年毕业企业:指在本统计年度内,科技企业孵化器内毕业企业的总数。

当年上市企业(附清单):指科技企业孵化器内历年毕业企业在本统计年度内上市的企业名单。需提供上市板块(如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新三板、纳斯达克等),股票代码。

当年被兼并和收购企业:指在本统计年度内,科技企业孵化器内被兼并和收购的企业数。

当年营业收入超过2千万元企业:指在科技企业孵化器内毕业企业营业收入超过2千万元的企业数。

对在孵企业培训人次:指本统计年度内,科技企业孵化器组织对在孵企业人员进行辅导培训的人数/次数。

开展创业教育培训活动场次:指本统计年度内,科技企业孵化器开展的各类针对在孵企业和本地区创业者的创业教育和培训活动。

企业联络员:指本统计年度内,科技企业孵化器内专门为导师、辅导员和创业企业提供对接服务的工作人员。

创业辅导员:指本统计年度内,创业导师的补充形式,参照创业导师条件,由孵化器直接聘任或解除,履行创业导师的基本职责和任务。

创业导师:指本统计年度内,指由孵化器聘任的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企业家、投融资专家、管理咨询专家、技术专家等相关专业人士。

创业导师对接企业:指本统计年度内,创业导师服务企业总数。

孵化器内企业总数:指本统计年度内,科技企业孵化器可使用面积内所有企业总数。

孵化器签约中介机构数量:指与孵化器签订合同的为在孵企业提供各类专业服务的中介机构的数量,包括会计、律师事务所等。
孵化器获得市级以上计划项目经费资助额:指在本统计年度内,科技企业孵化器获得市级及以上计划项目经费资助的总额。

孵化器对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投资额:指本统计年度内,科技企业孵化器对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所投入的资金总额。

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总收入:指在本统计年度内,科技企业孵化器利用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开展对孵化器内外机构进行公共技术服务获得的总收入。





附件5:

嘉兴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评价指标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指标类别

权重

备注

服务能力

40%

1.1拥有可自主支配孵化场地面积(平方米)

定量

3


1.2在孵企业面积占可自主支配孵化场地面积比例(%)

定量

3


1.3孵化器从业人员中接受专业培训的比例(%)

定量

5


1.4拥有创业导师数量(个)

定量

5


1.5签约入驻中介服务机构数量(个)

定量

5


1.6拥有种子资金(孵化资金)额度(千元)

定量

5


1.7建设众创空间、创业苗圃数量(个)

定量

4


1.8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年度投资额(千元)

定量

5


1.9统计数据和总结报告的完整性、准确性和时效性

定性

5






孵化绩效

40%

2.1年度新增在孵企业数量占在孵企业总数的比例(%)

定量

4


2.2年度新毕业企业数量占在孵企业总数的比例(%)

定量

4


2.3在孵企业中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比例(%)

定量

4


2.4在孵企业中高新技术企业数量(个)

定量

4


2.5在孵企业中省高成长科技型中小企业数量(个)

定量

4


2.6在孵企业中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比例(%)

定量

4


2.7获得投融资机构支持的在孵企业数量(个)

定量

10


2.8开展国内外合作和引进高层次创业人才数量(个)

定性

3


2.9服务收入占孵化器总收入的比例(%)

定量

3


社会贡献

20%

3.1当年在孵企业就业人员总数(人)

定量

5


3.2当年大学生企业数量(个)

定量

5


3.3毕业企业中上市企业的数量(个)

定量

3


3.4在孵企业中在“新三板”挂牌企业数量(个)

定量

4


3.5在孵企业中在其他区域股权市场挂牌企业数量(个)

定量

3



评价指标说明

一、基本定义

孵化器从业人员:指在孵化器中为企业提供各种政策咨询、入驻孵化服务的全职人员(不含物业服务专职人员)。

在孵企业:指在孵化器内入驻,并符合《嘉兴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与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企业。

创业导师:指由孵化器聘任的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企业家、投融资专家、管理咨询专家、技术专家等相关专业人士。

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在某个专业技术领域,为创业企业提供技术研发、产品或工艺设计、诊断、检测等服务的,提供数据、软件、装备、设施等共享资源的,以及提供融资、市场开拓、人才引进等服务的公共平台。

种子资金(孵化资金):指孵化器或其下属公司自有的,通过无偿资助、周转金或股权投资等形式提供给在孵企业的资金。

众创空间:以市场化、专业化、集成化、网络化为特点,实现创新与创业、线上与线下、孵化与投资相结合,为小微创新企业成长和个人创业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的开放式综合服务平台。

创业苗圃:指通过提供专业、系统的预孵化服务,帮助尚未成熟的创业项目逐步具备商业价值并成立企业的场所和平台。

加速器:指以具有一定规模的高成长性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通过服务模式创新,充分满足高成长性企业对于空间、管理、服务、合作等方面个性化需求的新型空间载体和服务体系。

毕业企业:指根据《嘉兴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与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毕业,并已迁出孵化器场地的企业。

大学生创办企业:指由大学生独自创办或大学生团队合作创办的、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大学生本人应是承担企业技术研发或经营管理主要职责的的核心人员。其中,大学生是指高等院校在读或毕业未超过二年的大学生或研究生。

二、指标界定

考核指标所指均为考核周期时间段内的考核内容。

1.1拥有可自主支配孵化场地面积:孵化器自主拥有可支配的为在孵企业提供租赁、公共服务的场地总面积。

1.2在孵企业使用面积比例:孵化器内在孵企业使用面积与孵化器可自主支配孵化场地面积数之比。

1.3孵化器从业人员中接受专业培训的比例:孵化器从业人员参加国家孵化器行业认可的专业培训,并取得资格或证书的人数与孵化器从业人员总数之比。

1.4拥有创业导师数量:由孵化器聘请的创业导师数量。

1.5签约入驻中介服务机构数量:与孵化器签订合同、为在孵企业提供各类专业服务的中介机构的数量,包括会计、律师事务所等。

1.6拥有种子资金(孵化资金)额度:孵化器自身拥有的可支配的种子资金(孵化资金)总金额。

1.7众创空间、创业苗圃和加速器建设工作情况:孵化器在建设众创空间、创业苗圃和加速器方面的工作。

1.8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投资情况:孵化器对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的建设和完善情况(专业孵化器必须有公共技术服务平台)。

1.9统计数据和总结报告的完整性、准确性和时效性:孵化器承担的科技部和省科技厅统计数据、总结报告及有关数据调查等工作,是否完整、真实、准确、及时。

2.1年度新增在孵企业数量占在孵企业总数的比例:新增入孵企业数量与在孵企业总数之比。

2.2年度新毕业企业数量占在孵企业总数的比例:孵化器的毕业企业数量占在孵企业总数之比。

2.3在孵企业中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比例:获得各类知识产权授权(包括发明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等)的在孵企业数量与在孵企业总数之比。

2.4在孵企业中高新技术企业数:在孵企业中经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数量。

2.5在孵企业中高成长科技型中小企业数:在孵企业中经认定的省高成长科技型中小企业数量。

2.6在孵企业中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比例:在孵企业中经认定的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占全部在孵企业之比。

2.7获得风投机构支持的在孵企业比例:获得各种风投公司融资企业占所有在孵企业之比。

2.8开展国内外合作和高层次创业人才引进情况:孵化器在开展国际孵化业务培训、国际技术转移、国际项目对接,以及引进留学人员和海外高层次人才到孵化器创业等方面的工作成效。

2.9服务收入占孵化器总收入的比重:孵化器为在孵企业提供各类服务所获得的收入(不包括房租或物业管理等收入)占孵化器总收入之比。

3.1在孵企业就业人员总数:在孵企业中就业人员总数。

3.2大学生创办企业数量:大学生在孵化器内创办科技企业的数量。

3.3毕业企业中上市企业的数量:经孵化器孵化毕业的企业中上市企业的数量。

3.4 在孵企业在新三板挂牌数量: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在孵企业数量。

3.5在孵企业在其他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企业数量:在其他区域性场外股权交易市场挂牌的在孵企业数量。






来源:嘉兴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