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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山海协作产业园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山海协作产业园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财建〔2018〕44号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山海协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浙财建〔2022〕62号规定,自2022年7月1日起全文废止

各有关市、县(市、区)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局)、经合办:

为促进山海协作产业园又好又快发展,规范省级山海协作产业园建设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绩效,我们对《浙江省山海协作产业园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浙财建〔2014〕203号)进行了修订和完善。现将修订后的《浙江省山海协作产业园建设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6月7日



浙江省山海协作产业园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山海协作产业园又好又快发展,规范省级山海协作产业园建设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绩效,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山海协作工程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若干意见》(浙委发〔2018〕3号)《关于推进山海协作产业园建设的意见》(浙委办〔2012〕83号)和财政政策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山海协作产业园(以下简称产业园)建设资金(以下简称“资金”)是指省财政支持省级山海协作产业园建设的补助(奖励)资金,属一般性转移支付,纳入省与市县财政年终结算。

第三条 资金按照“分类分档、奖补结合,动态激励、以奖促建”的原则分配。

第四条 资金由发展改革部门和财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省发展改革委做好资金分配前期工作,提出资金初步分配方案和绩效目标,并对资金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绩效评价和绩效监控。省财政厅负责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下达,组织指导资金的使用管理、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各市县发展改革(经合)、财政部门具体负责资金的使用安排、绩效管理、信息公开、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二章 扶持方向

第五条 资金补助(奖励)对象:省委、省政府确定的省级山海协作产业园和省级生态旅游文化产业园所在县(市、区)政府。

第六条 资金由产业园所在地政府统筹用于产业园建设和发展。具体可用于以下方面:

(一)产业园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包括交通、能源、水利、环保及其他配套设施建设。

(二)产业园规划编制、市场开拓、劳务实训、技术创新等相关项目。

(三)省级山海协作产业园范围内科技含量高、带动效应强、符合主导产业的优质项目。省级生态旅游文化产业园范围内的综合性旅游开发、养老养生等文商旅综合体项目,农家乐(渔家乐)、民宿以及农业观光田园综合体等旅游新业态项目。

(四)其他确需补助的项目。



第三章 资金分配

第七条 资金按因素法进行分配,主要因素包括绩效评价因素和产业园的数量。具体分配方法如下:

(一)省级山海协作产业园部分,根据年度绩效评价结果,按排名分三档给予分配。

(二)省级生态旅游文化产业园部分,根据确定的产业园数量和年度绩效评价结果及其权重进行分配。

资金的分配权重根据山海协作产业园发展阶段或年度重点工作任务确定。

第八条 资金由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于当年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30日内下达市县。

第九条 各市县发展改革(经合)、财政部门确定资金分配方案后,应在部门网站上向社会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程序拨付资金。



第四章 绩效评价

第十条 省发展改革委应加强对资金使用过程的绩效监控,并开展年度绩效评价,年度绩效评价结果与次年度资金分配挂钩。资金实施三年届满后,省财政厅应对三年情况组织开展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资金后续安排及政策调整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各市县发展改革(经合)、财政部门要按规定对资金实行绩效评价,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省发展改革委和省财政厅报送年度绩效评价报告。

第十二条 绩效评价主要指标包括:

(一)产业园投资建设指标。主要评价产业园政府性投资计划完成情况,具体为五年规划总体目标完成情况及当年投资计划完成情况。

(二)产业园招商引资指标。主要评价产业园招商引资当年完成情况,具体为五年规划招商引资总体目标完成情况及当年招商引资计划完成情况。

(三)资金监管指标。主要评价用于项目的资金监管责任落实情况。包括财务制度制定、信息公开和公示情况、监督检查情况等。

(四)效果指标。主要评价资金对当地产业发展和群众增收致富的带动率,在促进当地特色产业集聚、拓展发达地区发展空间方面发挥的效益。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资金使用管理接受审计、纪检监察、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一旦发现截留、挤占、挪用或骗取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发展改革(经合)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审核、下达工作中,存在违规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存在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挤占挪用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各市县财政、发展改革(经合)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地方实际情况,制定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8年6月11日起施行。原《浙江省山海协作产业园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浙财建〔2014〕203号)同时废止。
来源:浙江省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