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14-07-01
税谱®提示:根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废止和保留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2018年6月15日《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 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全文修订,删除附件2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现行有效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 ( 2019-11-18 )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现行有效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截至2019年12月31日)》 ( 2019-12-31)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河北省财政厅公告2021年第2号)规定,自2021年8月1日起全文废止
附件1:
河北省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统一核定扣除标准
序 号 |
产品名称 |
耗用农产品 |
农产品单耗数量 |
备 注 |
1 |
面粉 |
小麦 |
1.355 (吨) |
|
2 |
鞋面革(小皮) |
黄牛、水牛等其他牛皮 |
3.0019(张/100平方英尺) |
小牛皮标准为16.1-26平方英尺的蓝湿牛皮革 |
附件2:
公告解读
一、公告制定的背景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要求自2013年9月1日起,结合本省特点,选择部分行业开展扩大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工作。
二、试点行业的选择
为有效解决我省农产品加工行业在税收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化解税收管理风险,核定扣除试点工作,按照先易后难、逐步推进的原则,选择地域分布广、收购发票管理难度大、扣除标准能量化且相对稳定的行业扩大试点。在经过前期调研及广泛征求各市意见的基础上,我们决定进一步扩大农产品核定扣除范围,选择了“面粉加工”、
“皮革鞣制加工(小皮)”两个行业进行试点。
三、扣除标准制定原则
为使核定扣除标准制定的公平、合理、更符合企业的实际情况,我们采取样本企业做为基础数据来源,样本企业具有代表性,其特点为省内各试点行业的龙头企业或产品产量在行业排名靠前的企业。扣除标准的制定本着同企业实际税负持平或不增加企业税负的原则。
四、进项税额转出问题
为切实解决因核定扣除试点中库存进项税额转出问题,公告规定了转出的时间及期限。
五、标准确定及执行时间
按照总局《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2〕38号)规定,我省农产品核定扣除一律采用投入产出法。为便于管理,公平税负,2014年我省试点行业全部采用全省统一扣除标准。本公告自2014年7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