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使用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5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14-06-30
税谱®提示:根据《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6号)规定,全文废止
为积极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简化纳税人办税流程,现就
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以下简称《销售清单》)使用问题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将现有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印制的
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清单》使用完毕后,自行准备80列无碳压感打印纸(联次不限),通过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
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清单》。
二、纳税人要按照《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
》的要求,通过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
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清单》,使用非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其
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进项税额的扣税凭证。
特此公告。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2014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