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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总分机构缴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总分机构缴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财政局公告2014年第21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4-06-25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规定,2018年6月15日修订

为确保我市电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顺利实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电信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6号,以下简称26号公告)规定,现就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缴纳增值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14年6月1日起,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详见附件)按照26号公告的有关规定,实行由分支机构按月预缴增值税、总机构按季度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办法。

二、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所属分支机构的预征率暂定为3%。

特此公告。

附件: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汇总缴纳增值税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名单


2014年6月25日

附件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汇总缴纳增值税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名单

汇总缴纳增值税的总机构名称

各分支机构基本情况

总机构的主管税务机关

分支机构名称

经营地所在区县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研究院

西城区

 西城区国家税务局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政企客户分公司

东城区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北京分公司

东城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