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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公共租赁住房货币化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2024修订)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公共租赁住房货币化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2024修订)
马政办秘〔2019〕79号
 

(2019年8月15日马政办秘〔2019〕79号发布 根据2024年12月20日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马政〔2024〕43号)修订)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马鞍山市公共租赁住房货币化保障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8月15日
 
马鞍山市公共租赁住房货币化保障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积极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加快改善居民住房条件,完善住房保障制度,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市场导向,动态调整。合理确定租赁补贴和保障面积标准,适度调整现行保障标准,并根据各载体单位政府财力和住房保障工作实际情况,建立租赁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按规定动态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二)分类实施,梯度保障。根据住房保障群体住房困难程度和经济状况,可分类别、分层次对在市场租房居住的住房保障群体予以差别化的租赁补贴,保障其基本住房需求,实现保障家庭从“住有所居”向“住有宜居”转变。

(三)部门联动,阳光操作。各载体单位完善租赁补贴的申请、审核、发放和后续管理等工作流程,建立部门联审和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廉政风险防范和效能监察,充分保障群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确保公租房货币化保障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四)应保尽保,进退有序。以租赁补贴为主要方式,实现公租房货币化保障的广覆盖。同时,要按户建立租赁补贴档案,定期进行复核,及时掌握补贴发放家庭的人口、收入、住房等信息的变动状况。对符合保障条件的,继续发放租赁补贴;对不再符合租赁补贴保障条件的,应终止发放租赁补贴。

二、租赁补贴保障范围

城镇低保、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城镇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

三、申请租赁补贴保障条件和标准

(一)城镇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须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其他共同申请住房保障的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或在本市实际居住且取得本市《居住证》;

2.收入限制标准。低保家庭:全体申请住房保障的家庭成员均享受城镇低保;低收入家庭:符合市政府发布的标准;

3.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住房保障标准;

4.家庭成员不得拥有机动车辆(作为唯一谋生工具的小型经营性车辆、普通二轮、三轮摩托车、残疾人功能型补偿代步机动车辆除外)和经办企业(能证明实际收入少于限制标准除外)。

(二)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须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其他共同申请住房保障的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或在本市实际居住且取得本市《居住证》;

2.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本市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市无住房,且租房居住、未享受其他住房保障待遇;

4.家庭成员不得拥有机动车辆(两轮、三轮摩托车和残疾车除外)和经办企业(能证明实际收入少于限制标准除外)。

(三)城镇新就业无房职工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毕业未满五年、且在市区就业并在申请之日起已在本城镇连续缴纳社会保险1年及以上的大中专以上毕业生;

2.在本市无住房,或父母有住房但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且未享受其他住房保障待遇;

3.申请人年收入低于本市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0%;

4.在市中心城区范围内租房居住,房屋租赁合同应依法备案并在租赁期内;

5.申请人不得拥有机动车辆(两轮、三轮摩托车和残疾车除外)和经办企业(能证明实际收入少于限制标准除外)。

(四)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年满18周岁,在本市实际居住且取得本市《居住证》的非本市城镇户籍人员;

2.申请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在本市无住房,且租房居住、未享受其他住房保障待遇;

3.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本市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

4.在本市已办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的用人单位从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已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截至申请时,劳动合同剩余期限满1年),且在本城镇连续缴纳社保和住房公积金3年及以上;

5.申请人不得拥有机动车辆(两轮、三轮摩托车和残疾车除外)和经办企业(能证明实际收入少于限制标准除外)。

四、补贴标准

(一)保障面积。同公租房实物配租保障面积一致,原则上保障对象应租住中小户型住房,人均保障面积为15平方米,户均租赁补贴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

(二)补贴标准。现行市场租赁均价为12元/月·平方米,对困难程度不同的住房困难家庭实行梯度补贴,低保、低收入和其他保障群体每平方米租赁补贴分别为市场租赁均价的100%、80%、50%,即:12元/月·平方米、10元/月·平方米、6元/月·平方米。

租赁补贴发放金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租赁补贴发放金额=租赁补贴标准×补贴面积(保障面积-被保障家庭现有住房面积)。

(三)发放年限。城镇新就业无房职工的租赁补贴发放总年限不超过2年。

五、租赁补贴的申请、审批和办理程序

(一)提交申请。

1.低保、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由户主或其配偶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租赁补贴申请,领取《马鞍山市住房保障申请审批表》等表格,按照规定填写后交社区,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1)依法备案的住房租赁合同、房屋权属证明;

(2)家庭收入情况材料;

(3)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4)家庭成员婚姻状况材料;

(5)证明其困难程度的其他材料(如低保、残疾、大病医疗救助等)。

2.新就业无房职工,符合条件者向单位提出申请,由用人单位对照申请条件初步审核后,统一向单位注册地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

(2)依法备案的住房租赁合同、房屋权属证明;

(3)婚姻状况证明;

(4)申请人及其父母户口本、身份证。

3.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符合条件者向单位提出申请,由用人单位对照申请条件初步审核后,统一向单位注册地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依法备案的住房租赁合同、房屋权属证明;

(2)合法有效的居住证,缴纳社保、公积金等材料;

(3)家庭收入情况材料;

(4)家庭住房情况材料;

(5)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6)家庭成员婚姻情况材料;

(7)证明其困难程度的其他材料(如低保、残疾、大病医疗救助等)。

(二)受理、核实。社区受理低保、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用人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检查材料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同时按照规定对申请人的家庭人口、就业、现有住房等情况进行核实。

(三)街道初审、公示。街道办事处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初审合格的,街道办事处将申请人家庭情况在其所在社区进行公示。

(四)区房管部门审核房产。区房管部门对申请人家庭的住房情况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五)区民政局审核收入及家庭资产。区民政局会同相关部门对申请对象的收入和资产情况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所在单位配合民政部门对单位申请对象的收入和资产情况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六)区住建局(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公示。区住建局(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家庭情况在马鞍山日报或区政府网站公示。

(七)区住建局(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建档。区住建局(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将经公示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进行分类建档,核发《公租房货币化保障租赁补贴发放通知书》,通知书中应载明保障群体家庭基本情况、租赁补贴发放标准、发放期限、停发事项及违约责任等。

(八)发放租赁补贴。区住建局(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将符合发放租赁补贴条件的保障对象名单、补贴金额、个人银行存折账户进行汇总,上报市房改办(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市房改办汇总确认后报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委托经办银行打卡发放。

六、租赁补贴发放

(一)租赁补贴一般按季度发放,并自区住房保障部门核发《公租房货币化保障租赁补贴发放通知书》次月起计算。每个季度的第一个月核发上一季度租赁补贴(首季度租赁补贴于下一季度据实核发)。每年12月20日前,完成本年度最后一次租赁补贴核发工作。

(二)租赁补贴发放期限最长不超过房屋租赁期限。房屋租赁到期后,续租或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经复核,符合租赁补贴发放条件的,可继续发放租赁补贴。

(三)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且未承租公有住房的,可自主选择实物配租或租赁补贴其中一种保障方式。其中,选择实物配租的保障对象,轮候期间发放租赁补贴,实物配租后自交房之日起下月停发租赁补贴。

七、资金来源

各县区、开发园区发放租赁补贴的户数列入全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年度计划。市、县区级财政要结合当地实际,按规定从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中安排资金,用于发放租赁补贴。省级财政将继续支持市、县租赁补贴发放工作。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可统筹用于发放租赁补贴。

城镇低保、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所需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所需资金,由市、区(开发园区)两级财政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承担。

八、加强监管

(一)区住房保障、民政、人社、住房公积金等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社区居民委员会依据各自职责,对采取公租房货币化保障方式的保障群体的资格进行年度复核。

(二)公租房货币化保障群体的家庭人口、住房、收入、房屋租赁、工作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申请变更,并提供证明材料,经所在街道办事处初审,由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审核后,自下一季度起调整或者停止发放租赁补贴。

(三)对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租赁补贴的家庭,一经发现,停止发放租赁补贴资金,由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退还违规领取的租赁补贴,同时记入个人诚信记录,取消住房保障资格,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住房保障。

(四)严格按照《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7〕2号)规定,不得向政府投资运营的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家庭再发放租赁补贴。选择租赁补贴保障方式的保障家庭自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发放《马鞍山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发放通知书》之日起,1年后方可申请将保障方式变更为实物配租方式。申请变更时,应当向核发其保障资格的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马鞍山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发放通知书》。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准后,有存量房源的,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存量房源不足的,应准予轮候,轮候期内,补贴按本通知规定正常发放。

(五)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市中心城区住房租赁市场状况,综合考虑保障对象的支付能力,确定市中心城区住房租赁市场平均价格,实行动态管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六)已享受本市其他人才安居政策及保障政策的,不再享受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

九、其他

含山县、和县、当涂县公共租赁住房货币化保障范围、条件、补贴面积以及补贴标准,由各县人民政府自行制定。


来源: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官网 日期:2019-08-15 有效范围: 安徽 马鞍山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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