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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汽车客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全文废止】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汽车客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全文废止】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公告〔2014〕11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14-07-24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1号规定,全文废止

2013年8月1日交通运输业营改增试点工作启动时,由于时间紧、任务重,经协商确定汽车客票除套印国税部门发票监制章外,在使用管理上均保持不变。近期有乘客反映汽车客票因没有加盖发票专用章,而不能作为报销凭证。对此,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交通运输厅高度重视,经认真研拟后决定:鉴于营改增试点尚处于过渡期内,且汽车客票调整改革方案正在拟定之中,因此在汽车客票调整改革到位之前,暂不加盖发票专用章。
特此公告。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山东省交通运输
2014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