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开发区、湾里管理局科技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科技部《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国科发区〔2018〕300号)《专业化众创空间建设工作指引》》(国科发高〔2016〕231号)精神,积极引导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高质量发展,结合工作实际,对《南昌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管理办法》(洪科字〔2021〕2号)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南昌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昌市科学技术局 南昌市财政局
2024年9月14日
南昌市科学技术局等部门关于印发《南昌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2021-11-19 洪科规字〔2021]2号
USHUI.NET®提示: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市科技局《关于印发<南昌市洪城众创备案管理与绩效评估办法>的通知(洪科字〔2018〕113 号)》和《关于印发<南昌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的通知(洪科字〔2018]114号)》同时废止。
文件正文见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