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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地税二[2000]282号 2000-12-17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4号规定,全文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3号规定,第二条废止。第三条“经主管地税机关批准后”内容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需要修订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1号规定,第二条“所得税免税按照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税收管理权限审批”的内容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 需要修订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4号规定,第二条“所得税免税按照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税收管理权限审批”的内容废止。第三条“经主管地税机关批准后”内容废止。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直属二分局、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 财税〔2000〕84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为安置随军家属新办并由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证明的企业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企业,随军家属就业企业参照就业服务企业进行管理,随军家属占企业总人数的比例由当地税务机关审核确认;随军家属身份由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证明。
二、随军家属就业企业营业税免税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准;所得税免税按照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税收管理权限审批。
三、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可凭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证明,经主管地税机关批准后享受税收优惠。
四、各地(市)地税局应将各自免税情况,每年汇总一次,于当年12月20日前上报市地税局,各市地税局应于12月底前汇总上报省地税局相关业务部门。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二○○○年十二月十七日
【政府扶持政策】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