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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征收率的公告【全文废止】

梧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征收率的公告【全文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梧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梧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7号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梧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2019)规定,全文废止

根据《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的通知》(桂地税发〔2011〕94号)要求,现就调整采取核定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率公告如下:

一、个人所得税征收率表:

行业

备注

征收率

工业

货物生产、加工、修理

1.8%

商业

货物批发及零售

1.3%

建筑安装业

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

1.8%

娱乐业

歌(舞)厅、音乐茶座、游艺等

2.7%

饮食服务业

饮食业及其他服务业

1.7%

交通运输业

货物运输、客运、装卸搬运等

1.5%

其他行业

文化体育业及其他上述未列举的行业

1.7%

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

1.0%



二、实行核定税额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由主管税务机关相应调减核定税额。
三、本公告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梧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核定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的通知》(梧地税发〔2006〕39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二O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