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州地方税务局转发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州地税发〔2006〕156号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税务局关于发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规定,继续执行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州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
黔地税发〔2006〕9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个人在我州转让住房时,纳税人未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按住房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征收其个人所得税。我州具体标准按2%的比例执行。
二、各县、市、区局要将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相关政策通过多种渠道进行广泛宣传,对纳税人要进行认真的辅导。加强与财政、建设、房屋管理、房改、银行等部门的协作与配合,构建协税护税网络,建立定期的联席制度。
三、积极采取措施,强化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工作。注重对个人住房信息的登记管理;注重源泉控管,加强同房管部门的联系,争得他们的支持与配合,在办理房屋产权转移手续时,纳税人必须提供相关的完税资料。
四、严格核定征收工作,不能任意扩大范围,更不能将所有个人转让住房的行为都按核定征收的方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五、要严格按规定,加强住房转让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保证金收取、退还和有关管理工作。
二○○六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