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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印花税汇总申报期限的公告【全文废止】

贵港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印花税汇总申报期限的公告【全文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2号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贵港市税务局关于公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贵港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规定,全文修订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贵港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贵港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4号规定,全文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2012年第1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修订)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现就我市印花税纳税人汇总申报的期限问题明确如下:

纳税人采用纳税申报办法的,均应按季进行汇总,并于每季终了后十日内申报并缴纳印花税款。
本公告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二○一二年四月一日














印送: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本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
局、各科室。
贵港市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2012年4月1日封发
打印:易艺    校对:劳务和财产行为税科  甘全邦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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