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达州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四川省达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达州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达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规定,全文修订
为了加强全市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的规定,对辖区内未建账或所得额难以核实的纳税人,采取核定征收。现将《达州市核定个人所得税征收率表》进行修订,予以公告。
一、凡在达州市辖区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征收管理的个体工商业户及其他负有纳税义务的个人应按本公告的规定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标准见附表(《达州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
三、本公告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期满自行失效。在有效期内,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或已按程序对本办法作出修改、废止、失效的决定,从其规定或决定。
原我局发布的《达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核定个人所得税征收率的公告》(公告〔2010〕2号)同时失效。
四、本公告由国家税务总局达州市税务局负责解释。
附件:达州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
附件
达州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
征 税 范 围 |
计 税 依 据 |
征收率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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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安装、装饰装潢 |
按工程投资额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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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乐业 |
按核定营业额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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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宿和餐饮业 |
按核定营业额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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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批发和零售业 |
按核定营业额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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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业 |
货物运输 |
按核定营业额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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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运 |
按核定营业额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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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卸搬运 |
按核定营业额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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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不动产、动产、转让无形资产 |
按核定营业额(销售额) |
2% |
能够准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按税法规定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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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不动产 |
按核定营业额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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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业(房屋出租、其他租赁) |
按租金收入(核定租金) |
2% |
能够准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按税法规定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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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业 |
按核定营业额 |
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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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业 |
按核定营业额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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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修理、修配业 |
按核定营业额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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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培训)业 |
按核定营业额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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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体育业 |
按核定营业额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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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电通信业(含快递业) |
按核定营业额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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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服务业 |
沐浴、足浴、桑拿、保健、按摩 |
按核定营业额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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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容、美体、美发、氧吧、水酒吧 |
按核定营业额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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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洁、家政 |
按核定营业额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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茶馆(坊、楼)、 咖啡厅(馆) |
按核定营业额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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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未列举的行业和项目 |
按核定营业额 |
2% |
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文规定免税外 |
注:1、所列行业是指营业税税目规定的内容;
2、代开票可比照执行(不含劳务报酬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