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地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地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为规范我市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地点文件规定,现将我市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地点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核算地在江岸、江汉、硚口、汉阳、武昌、青山、洪山区及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纳税人,坐落在上述行政区域内自用的房产、土地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集中由其核算地税务机关征收;对坐落在上述行政区域外的自用房产、土地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由房产、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

二、对核算地不在江岸、江汉、硚口、汉阳、武昌、青山、洪山区及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行政区域内的纳税人自用房产、土地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由房产、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

三、纳税人出租房产的房产税,由出租房产坐落地税务机关征收。

上述规定自2018年7月5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地点的公告》的解读


按照国税、地税机构改革规范性文件清理有关规定,我们对《市地税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武地税发〔2010〕26号)进行了清理,对原文件中的有效条款继续按原规定保留执行,原已失效作废条款予以删除,并统一以公告形式重新发布。


2018年7月5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官网
【房产税】相关法规
【土地使用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