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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朝阳市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朝阳市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朝阳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为了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文件,国家税务总局朝阳市税务局经研究决定,我市土地增值税原则上实行查实征收,对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可实行核定征收,核定征收率为5%。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朝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住房转让土地增值税征管的通知》(朝地税函〔2013〕42号)及《转发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朝地税函〔2010〕100号)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朝阳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国家税务总局朝阳市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公告政策解读


一、制定本公告的依据是什么?

为了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第二条:“对转让非住房的土地增值税原则上要实行查实征收;对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地方税务机关可实行核定征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第四条:“为了规范核定征收,核定征收率原则上不得低于5%”,起草此公告。

二、制定本公告的意义是什么?

为了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充分发挥土地增值税调控作用,促进我市房地产行业健康发展。

三、起草的内容是什么?

国家税务总局朝阳市税务局经研究决定,我市土地增值税原则上要实行查实征收,对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可实行核定征收,核定征收率为5%。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官网
【土地增值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