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桂林市税务局关于修改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桂林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根据《
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
公布)规定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有关要求,国家税务总局桂林市税务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对2件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修改。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桂林市各级国税机构和地税机构合并前,需要适用本公告修改的文件的,按原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桂林市税务局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2.
桂林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预征率的公告
3.
桂林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转让和出租房产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公告
4.《国家税务总局桂林市税务局关于修改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桂林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国家税务总局桂林市税务局关于修改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背景和意义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开展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相关部署,我局根据《
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
公布)的规定,对原桂林市国税局、桂林市地税局制定公布的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梳理出其中正文、附件机构名称变化或实质内容有改动的文件目录,并对相关文件内容进行了修改。同时,明确国税机构、地税机构合并前后政策如何适用的问题,促进税收规范性文件执行的有序对接。
二、制定《公告》的必要性
税收规范性文件是税务机关行使权力、实施管理的重要依据,对纳税人等税务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影响重大。国家税务总局桂林市税务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开展了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以确保国税、地税机构合并后税收征管工作的合法性。
三、主要内容
经过全面梳理,我局公布了修改的2件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并注明修改的前后内容,便于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对照掌握。公告同时规定,桂林市各级国税机构和地税机构合并前,需要适用本公告修改的文件的,按原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