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池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转让和租赁房产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公告
河池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河池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河池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河池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2019.3.28)规定,继续执行
为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合理引导住房消费,促进改善性住房需求,降低房地产交易成本,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
实施细则等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现就我市个人转让和租赁房产有关税收政策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个人转让房产的个人所得税收政策问题
(一)对个人转让应税房产,能够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和成本费用核算资料的,应依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依法享受相关的税收优惠。
(二)对个人转让应税房产,无法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和成本费用核算资料的,可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及其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实行核定征收:
1.个人转让住房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为1%。
2.个人转让商铺和其他房产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为2%。
二、关于个人租赁房产的个人所得税收政策问题
(一)对个人租赁应税房产,能够提供有关凭证资料,可以准确核算收入、成本和费用的,应依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依法享受相关的税收优惠。
(二)对个人租赁应税房产,未能提供有关凭证资料,无法准确核算成本费用的,应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实行核定征收:
1.个人租赁住房,每月取得租金收入(不含税收入)在30000元(含30000元)以下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为1%。
2.个人租赁住房,每月取得租金收入(不含税收入)在30000元以上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为1.2%。
3.个人租赁商铺和其他房产,每月取得租金收入(不含税收入)在30000元(含30000元)以下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为1.5%。
4.个人租赁商铺和其他房产,每月取得租金收入(不含税收入)在30000元以上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为2%。
三、关于个人转让、租赁房产的其他税收政策问题
(一)对个人转让、租赁应税房产,能够提供有关凭证资料,可以准确核算收入、成本和费用的,应依法计算征收其他税收。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依法享受相关的税收优惠。
(二)对个人转让、租赁应税房产,未能提供有关凭证资料,无法准确核算成本费用的,按照本公告附件确定的其他税收核定征收率征收。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依法享受相关的税收优惠。
四、本公告所称的个人转让房产不包括个人通过拍卖市场拍卖的个人房产。
五、本公告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附件:1.个人转让、租赁房产其他税收核定征收率表
2.河池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河池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转让和租赁房产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河池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6月30日
附件1
个人转让、租赁房产其他税收核定征收率表
行业
|
适用范围
|
核定征收率(计税依据不含增值税)
|
印花税
|
城建税
|
教育费附加
|
地方教育附加
|
土地增值税
|
房产税
|
市区
|
县、城镇
|
非市区、县、城镇范围地区
|
服务业
|
住宅出租
|
0.105%
|
0.075%
|
0.015%
|
0.045%
|
0.03%
|
|
4%
|
|
其他房产出租
|
0.35%
|
0.25%
|
0.05%
|
0.15%
|
0.1%
|
|
4%
|
0.1%
|
销售不动产
|
转让住宅
|
0.35%
|
0.25%
|
0.05%
|
0.15%
|
0.1%
|
|
|
|
转让非住宅
|
0.35%
|
0.25%
|
0.05%
|
0.15%
|
0.1%
|
5%
|
|
0.05%
|
说明:1.纳税人转让、租赁房产应纳税款实行核定征收应代征增值税的,按照增值税的政策规定执行。
2.纳税人应缴纳房产税、土地增值税计算依据不含增值税。
附件2:
河池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河池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转让和租赁房产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2016年5月1日营改增试点全面推开后,《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转让和租赁房产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公告
》(桂地税公告2016年第2号,以下简称“2号公告”)中的营业税政策与现行政策已不符。为切实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合理引导住房消费,促进改善性住房需求,降低房地产交易成本,进一步减轻纳税人负担,结合我市房产交易市场发展实际,制定本公告。
二、本公告主要内容
(一)明确个人转让房产的个人所得税收政策问题
1.对个人转让应税房产,能够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和成本费用核算资料的,应依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依法享受相关的税收优惠。如:对个人转让购买超过5年(含5年)属家庭唯一住房的,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等情形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因此,为加强征管,堵塞漏洞,对个人转让应税房产,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无法准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其他合理成本费用的,区分不同房屋类型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实行核定征收。
(二)明确个人租赁房产的个人所得税收政策问题
1.对个人租赁应税房产,能够提供有关凭证资料,可以准确核算收入、成本和费用的,应依法计算个人所得税。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依法享受相关的税收优惠
2.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等情形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因此,为加强征管,堵塞漏洞,对个人租赁应税房产,不能够准确核算成本和费用等相关资料的,符合《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区分是否达到30000元(不含税收入),实行核定征收。
(三)明确个人转让、租赁房产应征收的其他税收政策问题
1.对个人转让、租赁应税房产,能够提供有关凭证资料,可以准确核算收入、成本和费用的,应依法计算征收城市维护建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等税费。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依法享受相关的税收优惠。
2.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及其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对个人转让、租赁应税房产,未能提供有关凭证资料,无法准确核算成本费用的,按照公告附件确定的其他税收核定征收率征收城市维护建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等税费。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依法享受相关的税收优惠。
四、本公告所称的个人转让房产不包括个人通过拍卖市场拍卖的个人房产。
五、关于公告的执行时间
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