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抚顺市税务局关于抚顺市城区商业用房屋出租计税依据的公告【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抚顺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抚顺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税务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抚顺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4号》规定, 全文废止。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全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辽政办发〔2015〕54号),针对抚顺市城区商业用房屋税收征管中出现的问题,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抚顺市城区商业用房屋出租计税依据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计税依据的确定方法
本着公开、公正、公平税负原则,抚顺市商业用房屋出租计税标准,由抚顺市政府招标确定的评估公司,采用租售比方法,对抚顺市4个城区和2个开发区,分450个地段、街路进行测算核定。
商业用房屋包括商业门市、临街窗改门的经营性住宅、改变使用用途用于出租经营的公建房屋(办公楼、工业用房等)。
二、计税依据执行标准
经测算核定,抚顺市城区商业用房屋出租计税租金标准最低每年每平方米43元,最高每年每平方米833元(详见附件)。单位和个人出租商业用房屋,租金收入低于计税租金标准的按计税租金标准计税,高于计税租金标准的,按实际租金收入计税。
三、计税依据适用范围
本公告适用于新抚区、望花区、东洲区、顺城区、抚顺经济开发区和胜利开发区范围内出租商业用房屋的单位和个人。对各县税务局管辖的纳税人所属坐落于城区内商业用房屋用于出租的,按房屋坐落区域执行上述标准。
本公告自2018年7月5日起施行。《抚顺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抚顺市城区商业用房屋出租计税依据的公告》(抚顺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3号)和《抚顺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关于调整抚顺市城区商业用房屋出租计税依据的公告>的公告》(抚顺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同时废止。所属国税机构和地税机构合并前按本公告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抚顺市商业用房屋计税租金标准.xls
国家税务总局抚顺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抚顺市税务局关于抚顺市城区商业用房屋出租计税依据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抚顺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抚顺市城区商业用房屋出租计税依据的公告》(抚顺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3号)和《抚顺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关于调整抚顺市城区商业用房屋出租计税依据的公告>的公告》(抚顺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因机构名称变更需要修改。为了适应国家机构改革的需要,修改机构名称同时整合上述两公告的内容重新予以发布,原抚顺市商业用房屋计税租金标准未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