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地方税务局马鞍山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企业所得税预征率的通知
马地税〔2008〕92号
税谱®提示:根据《 马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马鞍山市地方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马地税〔2012〕100号)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马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的通报》 ( 马地税〔2014〕96号)规定,全文有效
当涂县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局)、各区国家税务局、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市国税局机关内设机构、直属单位、事业单位:
经调查研究,现对部分行业查账征收企业的
企业所得税预征率作如下调整:
一、餐饮业预征率调整为:小型微利企业1.6%,非小型微利企业为2%。
二、
建筑安装业预征率调整为1.2%。
上述规定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各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税收政策的宣传辅导,强化对企业收入、成本、费用、发票领用等情况的监督管理,将上述查账征收企业纳入汇缴检查范围。要严格把握查账征收标准,对不符合查账征收标准的,实行核定征收。经查实发现查账征收企业以往年度不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可将以往年度的查账征收方式改为核定征收。
市地税局《关于明确施工
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马地税〔2004〕154号)第一条第一款中,对企业存在合同预算成本明显不合理或不提供合同预算成本的情况下,按收入的85%确认成本的规定,从2008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