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地方税务局 钦州市国土资源局 钦州市财政局关于部分矿产品资源税减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钦州市地方税务局钦州市国土资源局钦州市财政局公告2016年第4号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钦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规定,全文修订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
》(财税〔2016〕53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改革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6〕54号
)和《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广西资源税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
》 ( 桂财税[2016]20号
)要求,为落实对鼓励利用的低品位矿、废石、尾矿、废渣、废水、废气等提取的矿产品免征资源税的优惠政策,现将其中减免资源税有关申报、审核、征管事项公告如下:
一、在钦州市范围内,对符合鼓励利用低品位矿、废石、尾矿、废渣、废水、废气等提取的矿产品免征资源税的,实行纳税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管理制度。
二、纳税人应当分开核算应税项目和免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单独核算的不予免税。
三、纳税人在初次申报免税项目时,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以下资料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
(一)《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二)采矿许可证复印件;
(三)资源税减免备案说明(包括矿区情况,综合利用低品位矿、废石、尾矿、废渣、废水、废气等提取矿产品的方式和数量等情况);
(四)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或者相关部分复印件。
四、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报备资料进行审核,经审核报备资料齐全的,即应当受理,并向社会公示。
五、受理纳税人资源税减免备案并向社会公示后,主管税务机关采取随机方式确定被抽查企业,联合同级国土资源部门进行实地核查。对于被举报的企业同样进行实地核查。
六、主管税务机关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核查后,确认不符合资源税减免政策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责令其停止享受减免税优惠。已享受减免税优惠的,由主管税务机关责令纳税人补缴已减免的资源税税款并加收滞纳金。纳税人提出异议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联合国土资源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现场核实。
七、国家或自治区财税部门对鼓励利用低品位矿、废石、尾矿、废渣、废水、废气等提取矿产品的资源税减免税管理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钦州市地方税务局 钦州市国土资源局
钦州市财政局
2016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