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芜湖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芜湖市地方税务局机动车辆车船使用税征管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芜湖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芜湖市地方税务局机动车辆车船使用税征管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芜地税〔2004〕234号

税谱®提示:根据 芜湖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失效以及部分废止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和涉税文件目录的通知》 ( 芜地税〔2007〕103号 规定,全文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芜湖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芜湖市地方税务局现行有效部分废止或失效 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芜湖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

市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机动车辆车船使用税的征收管理,实现地税、银行、车辆管理部门联网征收,堵塞税源流失的漏洞,并为纳税人提供优质的服务。市局制定了《芜湖市地方税务局机动车辆车船使用税征管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芜湖市地方税务局机动车辆车船使用税征管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机动车辆车船使用税的税收征管,保障国家税收收入,实现地税、银行、车辆管理部门联网征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等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结合我市车船使用税征管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市市区范围内拥有并使用机动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均为车船使用税纳税人,均应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车辆登记,办理车船使用税纳免税手续。
第三条  车船使用税纳税人按车辆拥有人的不同,分为公车纳税人和私车纳税人。凡《机动车行驶证》载明的车主是单位的为公车纳税人;凡《机动车行驶证》载明的车主是个人的为私车纳税人。
第四条  机动车辆年应纳车船使用税税额标准如下:
项目
计税标准
每年税额(元)
乘人汽车
20人以下的每辆280
20人(含20人)以上的及排气量2.2升以上的小轿车每辆320
载货汽车
净吨位每吨60
摩托车
两轮的每50
三轮的每辆60
客货两用车载人部分按乘人汽车税额减半征税,载货部分按机动载货汽车税额征税机动车挂车按机动载货汽车税额的7折计算征收车船使用税
拖拉机按拖拉机所挂拖车的净吨位乘以机动载货汽车税额的5折计征车船使用税
第五条  下列车辆,可免征车船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车辆;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车辆;
(三)各种消防车、洒水车、囚车、警车、防疫车、救护车、垃圾车、港作车辆;
(四)市内公共汽车(不包括出租汽车);
(五)经车辆监理部门核定报废和批准停驶的车辆。
第六条  车船使用税纳税人要按以下程序进行车辆登记,办理车船使用税纳免税记录卡:
(一)应税车辆的办理。纳税人应自公安车管部门办理车辆入户之日起15日内携带《机动车行驶证》及其复印件、企业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私车为车主本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机动车照片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地税车船使用税窗口填报《车船使用(牌照)税申请登记表》,领取《车船使用税纳税记录卡》。
(二)免税车辆的办理。纳税人应自公安车管部门办理车辆入户之日起15日内携带《机动车行驶证》及其复印件、机动车照片、芜湖市编制办公室出具的具有全额或差额预算编制资格的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说明其可以享受车船使用税免税的证明,以及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按规定不需办理税务登记证的除外)等资料,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地税车船使用税窗口填报《车船使用(牌照)税申请登记表》,领取《车船使用税免税记录卡》。
(三)纳税人如果车辆登记内容发生变更或过户的,应自公安车管部门办理车辆变更或过户之日起15日内携带本办法第六条所列举资料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地税车船使用税窗口办理车辆税务变更登记、税款核定和重新领卡手续。
第七条  车船使用税实行按年缴纳的方式,每年的纳税申报期限为1月1日至3月31日(当年新入户车辆除外)。应税车辆纳税人应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持《车船使用税纳税记录卡》到市商业银行各网点以现金或转账方式缴纳车船使用税。
第八条  纳税人逾期申报缴税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纳税人必须先持《车船使用税纳税记录卡》到芜湖市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分局(市行政服务中心地税车船使用税窗口)办理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后再到银行缴纳罚金和税款。
第九条  纳税人到市商业银行各网点申报缴税后,需要纳税凭证的,可持银行打印的“芜湖市车船使用税扣税凭证”(私车持《车船使用税纳税记录卡》)到市地税局办税服务厅开具车船使用税完税证明。
第十条  免税车辆纳税人每年应在公安车管部门车辆年审时,持《车船使用税免税记录卡》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地税车船使用税窗口办理免税车辆年检手续。
第十一条  《车船使用税纳免税记录卡》为纳税人申报缴纳车船使用税的凭证,纳税人应随车携带并妥善保管。纳税人车船使用税纳(免)税记录卡发生丢失、损坏、磁条信息受损或打印记录已满的,应携带本办法第六条所列举资料及时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地税车船使用税窗口申请办理补卡、补磁或更换新卡手续。
第十二条  主管地税机关应加强辖区内应(免)税单位和个人的车船使用税税源管理,加大征期内应税车辆的催报催缴工作力度,定期对应(免)税单位车船使用税的申报缴纳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芜湖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从2005年1月1日起执行。以往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