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州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的公告【全文废止】
黔东南州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号
(2013年12月23日黔东南州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号发布,根据2018年7月5日《国家税务总局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税务局关于发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修正)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废止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为了进一步规范全州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的公告》(2006年7月31日贵州省地方税务局黔地税发〔2006〕92号文件发布,根据2018年6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发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修正),结合我州实际,经调查测算,州局决定调整全州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现公告如下:
一、 对账务健全和能够提供完整纳税资料的个体工商户纳税人,应采取查账征收的办法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个体工商户纳税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的情形,需要核定其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的,按本通知规定的附征率征收其个人所得税。
二、 本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的通知》(黔东南地税发[2012]56号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1、黔东南州地方税务局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附征率表
黔东南州地方税务局
2013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