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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乐山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乐市地税发〔2006〕117号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乐山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乐山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规定,全文修订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乐山市税务局关于废止部分税务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乐山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2号规定,2020-12-21全文废止

各区、市、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市局直属单位:
现将《四川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作如下补充,请一并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市局报告。
(一)工业企业购销业务,分别按实际购销金额8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依照“购销合同”税目征收印花税
(二)商业企业购销业务(买卖业务),采购业务按实际采购金额8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销售业务按实际销售金额4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纯销售业务除外),依照“购销合同”税目征收印花税
(三)各地接文后应对已实行核定征收的纳税人进行一次清理,按省局《四川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对《印花税核定征收通知书》调整,保证我市从10月1日起全面实施新的核定征收管理办法。


200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