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钦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钦州市税务局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钦州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3号)规定,全文废止
为统一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的纳税期限,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实施办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房产税施行细则》规定,现将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纳税期限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按房产原值征收的房产税实行按年征收,分上、下半年两次缴纳。具体纳税期限为:上半年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于当年的3月15日前申报缴纳,下半年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于当年的9月15日前申报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