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扣缴税款通知书"有效期限的批复》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7.04.08 川国税函〔1997〕97号
税谱®提示:根据《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0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地、州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人民银行各市、地、州分行,省国税局、地税局直属分局,省分行营业部: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明确扣缴税款通知书有效期限的批复》转发你们。关于“扣缴税款通知书”(见附件)中限定扣缴的时间,我省补充规定为:从填开“扣缴税款通知书”之日起,最长不超过30日。税务机关依法通知开户银行继续实施扣缴税款措施时,应按规定重新填开“扣缴税款通知书”。请一并遵照执行。
附件;1.《×××大国家税务局扣缴税款通知书》
2.《×××地方税务局扣缴税款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