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马地税〔2008〕63号
税谱®提示:根据《 马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马鞍山市地方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马地税〔2012〕100号)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马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的通报》 ( 马地税〔2014〕96号)规定,全文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马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2016.11.8)规定,全文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马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马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
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当涂县地方税务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市区各地方税务分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分局: 现将省地方税务局、财政厅、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皖地税〔2008〕28号)转发给你们,同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统一思想,切实提高对加强土地税收管理重要性的认识。土地是民生之本,发展之基。加强土地税收管理是为了更好的发挥税收在土地管理中的宏观调控作用,是进一步强化我市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大力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提高土地使用效率,提升土地管理水平的重要手段。各单位应高度重视,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土地税收和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二、认真清查,建立健全土地税收税源档案。各级地税、财政部门应按照新的土地税收(城镇
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征收范围,对新纳入耕地占用税征税范围内的所有纳税人和所有城镇
土地使用税纳税人实际占地情况开展一次全面清查,并依据国土资源部门提供的地籍资料与税源数据库及纳税申报的土地情况进行比对,建立健全土地税收税源登记档案和税源数据库,加强土地税收的管理与监控。
三、加强协作,提高行政效能。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在为纳税人办理土地登记手续时,要严格执行“先税后证”的政策。 为提高办事效率,最大限度的方便纳税人,各级地税、财政部门应加强与国土资源部门的配合,采取在权属登记、审批场所设立税收征收窗口或委托国土资源部门代征土地转让税收等方式加强土地税收管理。财政部门应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四、建立部门信息交换与共享机制。各级国土资源、财税部门应结合当地实际建立包括下列内容的信息交换与共享机制:1.由国土资源部门向地税、财政部门提供已办理土地登记手续的全部纳税人的相关地籍资料和基准地价等土地信息,包括权利人名称、土地位置及相应面积、用途等基础信息资料。
2.由国土资源部门定期向地税、财政部门提供纳税人通过征收或者出让、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以及出租土地使用权或变更土地登记的动态信息资料。
3.地税、财政部门在土地税收征管过程中发现纳税人有违法用地行为的应将有关信息及时告知国土资源部门。
各级国土资源、财税部门信息交换的形式可采取情况通报、联席会议、情报传递、联合办公等。市本级范围内的土地基础信息资料由市国土资源局向市地税局进行一次性传递;动态信息资料于每半年终了后二十日内传递。
附件:出(转)让土地使用权信息传递单
市地方税务局 市财政局 市国土资源局
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