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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崇左市税务局关于公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崇左市税务局关于公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规定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做好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有关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崇左市税务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崇左市税务局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崇左市各级国税机构和地税机构合并前,需要适用本公告修改的文件的,按原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崇左市税务局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2.崇左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崇左市城区和江州区各镇区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纳税期限的通知
3.崇左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崇左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附件1

国家税务总局崇左市税务局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标题

发文日期

文号

需要修改的条款

修改后的条款

1

崇左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崇左市城区和江州区各镇区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纳税期限的通知

2008年4月11日

崇地税发〔2008〕31号

二、对按出租收入征收的房产税,统一以取得租金收入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于次月10日前申报缴纳。

二、对按出租收入征收的房产税,统一以取得租金收入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于次月15日前申报缴纳。

2

崇左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2012年7月11日

崇左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号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促进房价合理回归助推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税收政策的公告》(2012年第6号)的规定,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批准,现将崇左市范围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调整公告如下: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促进房价合理回归助推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税收政策的公告》(2012年第6号)的规定,经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批准,现将崇左市范围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调整公告如下: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崇左市税务局关于公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制定《公告》的背景

按照《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相关规定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文件清理工作部署,国家税务总局崇左市税务局     对制定公布的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梳理出其中正文机构名称变更或实质内容有改动的文件目录,并对相关文件内容进行修改。

二、制定《公告》的必要性

税收规范性文件是税务机关行使权力、实施管理的重要依据,对纳税人等税务行政相对人的权力义务影响重大。

国家税务总局崇左市税务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的统一部署,开展了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以确保国税、地税机构合并后税收征管工作的合法性。

三、《公告》的主要内容

本公告公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2件。

《国家税务总局崇左市税务局关于公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的起草说明


一、制定目的

为做好国税、地税机构改革工作,确保税务机关的执法依据正确,规范税收执法。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税总办发〔2018〕70号)要求,我局对本局制定的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并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在清理结束后公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

二、制定依据

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第四十五条、四十六条。

三、必要性与可行性

税收规范性文件是税务机关行使权力、实施管理的重要依据,对纳税人等税务行政相对人的权力义务影响重大。

国家税务总局崇左市税务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的统一部署,开展了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以确保国税、地税机构合并后税收征管工作的合法性。

四、起草过程

由各业务科室提出清理意见,政策法规科进行合法性审查和合规性评估,出具审查(评估)意见,并将清理意见报局长办公会议通过后,草拟本公告。

五、公告内容

本公告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2件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