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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省政府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做好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文件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省政府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做好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文件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苏州地税发〔2006〕165号

税谱®提示:根据 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苏州地税规(2011)7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规定,全文修订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一批全文失效或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吴中、相城地税局,市区各税务分局,稽查局:
现将《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省政府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做好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文件的通知》(苏地税发〔2006〕195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自2003年7月起,我市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军队等单位支付工薪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已全面实行按月征收的办法。各主管税务机关仍应对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6〕9号)文件和省局补充意见的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二、各主管税务机关要进一步加强对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人的税法宣传和纳税辅导,有针对性地开展培训,主动取得各扣缴单位和纳税人的理解和支持,努力提高纳税服务质量,切实提升对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的服务和管理水平。
三、各主管税务机关要对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代扣代缴明细申报个人所得税情况进行排查,督促扣缴义务人使用“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系统”进行明细申报。要将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情况纳入纳税评估和税务检查范围,对不依法履行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的行为,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处理。




二○○六年十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