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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芜湖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芜地税〔2006〕103号

税谱®提示:根据 芜湖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失效以及部分废止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和涉税文件目录的通知》 ( 芜地税〔2007〕103号 规定,全文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芜湖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芜湖市地方税务局现行有效部分废止或失效 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芜湖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局):

为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有关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一系列政策规定,落实税收优惠政策,规范税收减免程序,进一步加强对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税收管理,根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 财税〔2005〕186号)、《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 国税发[2006]8号)精神,结合我市税收征管工作的实际情况,现就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规定

( 一)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

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 二)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二、再就业税收征管及减免审批程序规定

(一)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减免税审批按照属地原则,实行“年内预缴,年终审核退(抵)税”制度。企业当年应按照实际发生额申报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等,年度终了按照公式计算减免税总额(企业减免税总额=∑每名下岗失业人员本年度在本企业工作月份/12×4800元),并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具体审批程序为:

1、年度终了或减免税期届满后10日内,企业应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并同时报送下列资料:

(1)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2)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其复印件;

(3)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及其附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

(4)《再就业优惠证》;

(5)企业与新招用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

(6)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

(7)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8)企业上年度和本年度职工花名册(企业盖章);

(9)主管地税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2、主管地税机关在接到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企业报送的材料进行核实和确认。对上报的减免税资料真实可信,申请减免税数据准确无误,符合减免税条件的企业,经分局集体研究批准后,下达《减免(退)税批准通知书》,在AHTAX2005征管信息系统中将减免税内容进行登记录入,注明本年度减免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的税额。同时在每个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优惠证》上加盖认定戳记,注明减免税税款及所属时间。对上报资料不全或申报减免税数据有误的企业,主管地税机关要求企业限期补正资料后予以审批。对上报虚假材料骗取减免税的企业,主管地税机关要下达《不予减免税通知书》,取消其减免税资格。

3、企业所得税属国家税务局征管的,主管地税机关必须在次年1月20日之前,将企业实际减免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数额和已实际减免税收抵减减免定额后的剩余额度等信息的分户清册上报市局。

4、市局将各分局减免税情况汇总后,在次年1月底之前传递给市国税局。企业所得税由主管国税局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按企业所得税减免程序在剩余额度内扣减企业所得税。各县地税局也要将本县减免税情况在次年1月底之前汇总后传递给本县国税局。

5、企业在享受减免税优惠期间办理注销手续的,可以在办理注销手续前按上述程序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

6、企业应自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次月起享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第二年及以后年度以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原录用下岗失业人员及其工作时间按上述程序申请减免税。

7、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优惠政策适用于2006年1月1日以后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享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对2005年底前核准享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仍按原优惠政策继续享受至减免税期满。如果企业既适用本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又适用其他扶持就业的优惠政策,企业可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

(二)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再就业税收减免的审批按照属地原则,实行 “一次审批,按月限额扣减,年终结算退(抵)税”制度。具体审批程序为:

1、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领取税务登记证后,可持下列资料向其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减免税:

(1)下岗失业人员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2)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其复印件;

(3)个体经营者身份证明;

(4)《再就业优惠证》;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每年的减免税限额为8000元,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期不足一年的,主管地税机关应当以实际经营月份换算其减免税限额。换算公式为:本年减免税限额=年度减免税限额÷12×实际经营月数,即每月定额减免税费限额为666.67元。

3、主管地税机关接到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对经审核符合减免税条件的,经分局集体研究批准后,下达《减免(退)税批准通知书》,并及时在AHTAX2005征管信息系统“申报征收-文书管理-减免税申请审批表”中录入减免税种、减免税额及减免期限等信息。对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要下达《不予减免税通知书》。

4、纳税人当月核定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合计税费超过666.67元的,仅就超过部分到银行刷卡缴税;纳税人当月核定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合计税费低于666.67元的,也要到银行刷卡申报。纳税人除上述四税以外的其他应缴税费仍按原规定缴纳。

5、个体经营户年度减免以税款所属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减免税年度。年度终了后一个月内,主管地税机关要对享受再就业优惠的个体经营户按照本年减免税限额进行结算,对多缴税款的,要按规定办理退(抵)税手续。

6、2005年12月31日之前经主管地税机关批准享受再就业税收政策的个体经营户,减免税期限未满的,主管地税机关要逐户确认其已享受税收优惠的时间以及剩余时间,在其剩余的减免税期限内,自2006年1月1日起按新的减免税政策执行,减免税期满,要恢复征税。

三、下岗失业人员享受再就业税收政策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上述优惠政策审批期限为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税收优惠政策在2008年底之前执行未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四、各征管单位要对每位下岗职工享受税收优惠情况建立减免税台帐,加强再就业减免税的统计和管理,严格落实减免税管理责任制。市局将不定期对减免税的审批情况进行抽查,如有审核不严、弄虚作假等情形,造成国家税收流失的,将严格按照《芜湖市地方税务局减免税管理过错责任追究暂行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附:1、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减免税申请审批表(略)

2、下岗失业人员减免税申请审批表(略)

3、下岗失业人员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情况分户清册(略)



二○○六年七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