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地方税务局私房租赁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马地税(2006)144号
税谱®提示:根据《 马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马鞍山市地方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马地税〔2012〕100号)规定,第八条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马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的通报》 ( 马地税〔2014〕96号)规定,第八条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马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 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规定,全文废止
当涂县局、市区各分局:
个人房屋出租点多面广,税额小,隐蔽性强,征管难度大,税务机关缺乏有效的信息来源渠道和控管手段,难以准确掌握个人房屋
租赁的真实税源。对个人出租房屋实行综合治理,构建社会化协税护税网络,挖掘税源潜力,可以最大限度减少税收流失。为切实加强个人出租房屋税收管理,维护社会稳定。现将经马鞍山市政府批准的《马鞍山市地方税务局私房
租赁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私房
租赁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精神贯彻。就落实私房
租赁税收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认真组织学习。各分局应组织学习《私房
租赁税收管理暂行办法》,针对私房
租赁市场零星、分散,税收管理难以倒位,通过学习使税务管理员掌握私房
租赁税收管理程序、办法。
二.加强对外宣传。要充分利用媒体、网络、纳税大厅公告栏等宣传方式,开展对私房
租赁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宣传。让私房
租赁人充分了解私房
租赁相关的税收政策,认识到私房
租赁收入是应缴纳税收的。并积极主动地配合地税机关做好私房
租赁税收管理。
三.具体工作安排。一是开展私房出租普查。以街道办事处为单位,逐条路段进行登记,要分清私房出租和单位房出租,并建立私房出租档案。二是在普查的基础上,制定《马鞍山市市区私房出租税收定额标准》。三是委托街道办事处代征私房出租、转租税收。市区各分局应与街道办事处签订委托代征协议和发票管理责任书,负责私房
租赁税收征收和发票开具。
四.时间要求。9月底完成私房出租普查、私房出租税收定额标准的测算制定和委托代征协议和发票管理责任书签订。10月份开始私房出租税收征收。
马鞍山市地方税务局私房租赁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私房出租转租市场税收征收管理,堵塞漏洞,防止税款流失,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房屋出租转租的个人,应当持有效房产证明、房产
租赁合同和本身份证等有关证件资料到房屋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简易税务登记。
主管地税机关应根据税务登记、税务征管收集的资料建立房出租征收清册。
第三条 凡在本市境内出租转租房屋的个人就其取得的应税租金收入,应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按税法规定申报缴纳地方税收。
第四条 出租转租的个人收取租金时,应到主管地税机关开具服务业专用发票,承租单位和个人凭专用发票支付租金。
第五条 私房出租、转租的个人必须在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申报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如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
第六条 承租人应根据地方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出租人(转租人)的住址、电话等有关信息资料,因承租人不能准确提供出租人有关信息资料,致使税务机关无法找到出租人、转租人的,由承租人代缴出租、转租应税收入的地方税收。
第七条计税收入的核定
(一)房屋出租他人,出租方应按取得租金收入全额为计税依据;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私房的,转租的差价为计税依据。
(二)个人出租房屋,承租方以装潢费抵租金,其装潢费应视同租金缴纳地方税收。
(三)以房产投资与他人联营,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担联营风险的,应由出租方按租金收入缴纳地方税收。
第八条私房出租,月租金收入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上,按租金收入的12%综合征收率记征地方税收;月租金收入在5000元以下,以租金收入为房产税计税依据,按租金收入的6%综合征收率记征地方税收。
第九条纳税人应提供完整的纳税资料,不能完整准确地提供,或有下列情形的,由税务机关采取科学合理的方法核定其应纳税款。
(一)出租、转租房屋的租金收入申报不实;
(二)申报租金与同一地段同类房屋的租金收入相比明显不合理或零租金的;
房屋出租的定额标准按《马鞍山市市区私房出租税收额标准》核定执行。
第十条私房出租的税源调查由地税机关组织,街道、社区主管部门协助税务机关开展此项清查工作。
第十一条税务机关可根据实际实际情况,委托街道主管部门代征私房出租、转租地方税收。
第十二条 出租及承租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地方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如实反映纳税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地税机关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如实反映出租转租个人与纳税有关的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及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税务机关需调取出租人、转租人身份信息、产权资料和经营情况的,需要公安、房产、工商部门应予配合并提供相应信息、资料,相关单位应予以支持、配合。
第十四条 违章处理
(一)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纳税期限,申报缴纳房屋出租转租的应纳地方各税。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的,主管的地税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直的罚款,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的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二)偷税抗税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由税务机关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出租人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或承租人未按照规定取得发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党员和公务人员有出租房行为的,应带头遵守税法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党员出租私房不依法履行法定纳税义务,由征税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通报其所在党组织,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公务人员出租私房不依法履行法定纳税义务,由征税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通报其所在单位,由其所在单位进行教育。
第十六条本办法未尽事宜均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
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马鞍山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