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范围和税额标准的通知【全文废止】
宣政秘〔2011〕430号
税谱®提示:根据《 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宣城市市区和宣州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范围和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 ( 宣政秘【2018】88号)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2020年12月19日《 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宣政秘〔2020〕83号)规定,全文废止
宣州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充分发挥税收调节土地级差收入作用,促进城镇土地合理利用,提高土地使用效益,进一步公平税负,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83号)、《
安徽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省政府令205号)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建设的若干政策意见》(皖发〔2010〕10号)相关规定,经市政府2011年第9次常务会议同意,决定对我市市区及宣州区城镇
土地使用税等级范围和税额标准调整如下:
一等土地:沪渝高速、宣南铜高速、水阳江所围成的环状地区。年税额标准为每平方米18元。
二等土地:环城大道与双桥河所围成的除一等土地范围之外的环状地区,和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宣州区辖省级开发区除一等土地范围之外的地区,以及双桥物流园区区域。年税额标准为每平方米15元。
三等土地:城市规划区内除一等、二等土地范围之外的地区。年税额标准为每平方米12元。
四等土地:城市规划区外的标准集镇、建制镇及工矿区。年税额标准为每平方米9元。
以上城镇
土地使用税等级范围及税额标准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原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城镇
土地使用税等级范围及税额标准的通知》(宣政秘〔2008〕10号)停止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