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地方税务局税收约谈暂行办法的通知
马地税[2007]80号
税谱®提示:根据《 马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马鞍山市地方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马地税〔2012〕100号)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马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的通报》 ( 马地税〔2014〕96号)规定,全文有效
当涂县地方税务局,市区各分局(局)、机关各科室:《马鞍山市地方税务局税收约谈暂行办法》经局长办公室研究同意,并经市政府法制办前置审查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二00七年五月三十日
马鞍山市地方税务局税收约谈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提高纳税服务水平,营造依法纳税、诚信纳税的良好税收环境,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国家税务总局 《
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43号等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约谈是纳税服务的延伸,是强化税源管理,降低税收风险的一种手段。是指地税机关在税务管理工作中,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纳税申报资料及其他有关资料进行纳税评估和综合评定后发现异常或疑点问题,通过约请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到税务机关面谈、询问,要求其解释、说明相关问题和疑点,并监督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自查自纠,自觉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的工作方法。第三条各单位应当组织专门人员成立约谈小组,进行有关约谈知识的培训,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开展约谈工作。第四条约谈应遵循规范、公平、高效、诚信的原则。
第二章约谈范围
第五条税务机关在税务管理中发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发出《税务事项告知书》,告知应当纠正或向税务机关作出解释的有关事项,要求在接到《税务事项告知书》的七个工作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逾期未到税务机关办理应税事项或未说明情况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实施税务约谈:(一)纳税申报内容不全不实,逻辑关系不相匹配的;(二)主要经济指标未按规定报送或有异常的;(三)履行了代扣代缴义务,但代扣代缴税款额度明显低于正常收入水平的;(四)私营业主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有明显疑点的;(五)税务机关在日常税务管理和通过纳税评估后发现有疑点的;(六)申报的经营收入与实际经营情况明显不符,短期内难以查证的;(七)长期亏损或微利,但企业经营正常的;(八)可以实施税务约谈的其他情况;(九)涉外税收约谈的范围按照《安徽省地方税务局涉外税收
征管约谈工作暂行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章约谈程序
第六条在实施约谈前,约谈人员要做好充分的准备,认真分析综合评定的涉税问题,查找疑点与线索,拟定约谈提纲,明确约谈重点。第七条符合规定条件的约谈对象,实施约谈人员应填写《约谈申请表》,说明约谈理由、实施时间,与约谈提纲一并提请分局(局)主要负责人批准。第八条实施约谈前,应通过直接送达、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约谈对象发出《税务约谈通知书》,约请其单位主要负责人、财务主管人员或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或扣缴义务人携带有关纳税资料,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约谈。约谈地点应在税务机关或税务机关指定场所进行。第九条在约谈前和约谈过程中,可根据约谈工作需要使用《提供纳税资料通知书》,责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有关涉税资料。第十条约谈应由约谈小组中两名或两名以上税务人员进行。对单位主要负责人、财务主管人员可分别进行约谈。第十一条在约谈中,约谈人员要按规定制作《约谈记录》,并经参加约谈的双方核对无误后,签字予以确认。第十二条基层税务机关可结合日常税收政策宣传辅导、纳税评估、税收定额核定、定额调整等工作开展多种形式的税收约谈。
第四章约谈结果办理
第十三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接受税务约谈,并以《约谈记录》为参考,对其纳税情况认真进行核对,提供证据资料,能够充分说明原因或解释疑点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未发现涉税异常的,可以存档备查。未能充分说明原因或解释疑点的,主管税务机关应移交稽查部门处理。第十四条对发现有疑点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施税务约谈,应本着以宣传税法为基础,形成严明的税法威慑力,充分维护国家税法尊严。对有偷逃税嫌疑者,促使主动认识过错并承认违法事实,自觉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第十五条主管地税机关根据约谈结果,辅导和督促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自查自纠。对定期定额征收户核定偏低的,自约谈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纳税人下达调整定额通知书,并留存备查。第十五条 约谈对象拒绝约谈,逾期不进行自查自纠或经主管地税机关审核对自查自纠结果不予认可的,主管地税机关要将其上报上级税务机关专案处理。第十六条 实施税务约谈,纳税人自查和补缴税款以及移交稽查程序,一般情况下应在实施约谈后15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遇有特殊情况经分局(局)长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最高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第十七条税务约谈结束后,约谈人员应及时收集、整理约谈资料,经负责人审阅后,随
征管资料一同归档备查。
第五章约谈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税务约谈人员违反本办法,未按规定的程序进行税务约谈,或发生利用职务之便,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行为的,按照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税务事项告知书2.税务约谈申请表3.税务约谈通知书4.提供纳税资料通知书5.税务约谈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