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达市地税发〔2006〕184号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达州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达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规定,全文修订
税谱®提示:2021年出台《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3号),请以最新文件为准。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
川地税发〔2006〕85号 
)文件转发给你们,并根据省局制定的范围,具体征收比例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工业企业购销业务,分别按实际购销金额8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依照“购销合同”税目征收印花税。
二、商业企业购销业务(买卖业务),采购业务按实际采购金额8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销售业务按实际销售金额4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纯零售业务除外),依照“购销合同”税目征收印花税。
各地在具体的征收管理工作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向国家税务总局达州市税务局报告。
二○○六年八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