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广西资源税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桂财税〔2016〕20号
税谱®提示: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清理修改税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桂财税〔2018〕28号 )规定,文件中的“地方税务局”全部变更为“税务局”,“自治区地税局”全部变更为“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其他内容不作变更。
税谱®提示: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关于广西资源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桂财税〔2020〕36号)规定,自2020年9月1日起全文废止
各市、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
》(财税〔2016〕53号
)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改革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6〕54号
)的规定,针对我区资源分布不均衡的特点,现将我区资源税具体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为公平原矿与精矿之间的税负,对同一种应税产品,征税对象为精矿的,纳税人销售原矿时,应将原矿销售额换算为精矿销售额缴纳资源税;征税对象为原矿的,纳税人销售自采原矿加工的精矿,应将精矿销售额换算为原矿销售额缴纳资源税。自2016年7月1日起,我区纳税人适用的换算比和折算率,统一按本通知所附的《资源税换算比和折算率明细表》执行。
二、对于不销售原矿或精矿,只有连续加工矿产品(如氧化铝等)销售价格的资源税品目,具体换算办法由设区市地方税务局会同本地财政部门制定,并于8月5日前报财政厅、自治区地税局确定核准。
三、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对鼓励利用的低品位矿、废石、尾矿、废渣、废水、废气等提取的矿产品免征资源税,本地区具体认定和征收管理办法由设区市地方税务局会同财政、国土资源管理等有关部门制定,并于8月22日前报财政厅、自治区地税局备案。
附件:资源税换算比和折算率明细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16年7月27日
附件
资源税换算比和折算率明细表
序 号 税 目 征税对象 换算比/折算率
1 金属矿 铁矿 精矿 1.50
2 金矿 金锭 1.60
3 铝土矿 原矿.80
4 铅锌矿 精矿 1.70
5 锡矿 精矿 2.00
6 锰矿石 原矿.80
7 白银矿 精矿 1.50
8 锑矿石 精矿 1.40
9 非金属矿 硫铁矿 精矿 1.20
10 高岭土 原矿.60
11 萤石 精矿 1.80
12 石英砂 精矿 1.50
13 重晶石 原矿.80
14 白云岩 原矿.80
15 滑石 原矿.70
注:换算比/折算率仅适用于原矿与精矿间销售额的换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