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宜昌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和全文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宜昌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宜昌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宜昌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规定,全文修订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宜昌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宜昌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
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城区基准地价及土地收益标准的通知》(宜府发[2014]8号)(附件1)和省物价局、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宜昌市城区及所辖县(市)城区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的批复》(鄂价工服规[2013]229号)的精神,我市城区(含夷陵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范围及等级相应进行调整。现明确如下:
一、城区调整后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及等级标准,自《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城区基准地价及土地收益标准的通知》公布之日起执行,即城镇土地使用税(所属期)从2014年4月1日起按新标准实施。